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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法院落实行政诉讼新规 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时间:2015-05-04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促进行政机依法行政,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即日起随案向被诉行政机关发放《建议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建议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该条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之前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律师出庭,不利于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也造成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原告之间缺乏沟通,矛盾扩大。今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的推行会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徐行)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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