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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富镇南庄村书记王金刚非法占耕地被举报


时间:2015-04-27  来源:经济与法 点击:

各位领导:

我们是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南庄村人,现实名举报南庄村支部书记王金刚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以下文字如果不真实,我们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一、王金刚的违法犯罪问题

1、2009年,王金刚非法占地9.23亩建厂,2010年3月,被泊头市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王金刚白条下账报销饭费25891元。
3、2013年,王金刚以其妻张平的名义非法占地2.31亩,其中1.71亩为基本农田,0.6亩为一般耕地。
4、王金刚的弟弟王金铎非法占地3.3亩建厂,土地部门介入时,王金刚多次暴力阻拦。
5、2013年10月,王金刚因收取土地费,再次被纪委给予警告处分。
6、2014年7月,王金刚因2013年非法占地2.31亩一事,再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均已经泊头市国土局、纪检委部门立案、成卷。2014年5月底,办案人员查案结束后,与我们反映人进行了说明,所以,以上事实确凿。

二、泊头市国土局的执法犯法问题


我们村民就王金刚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占、破坏集体耕地十余亩的违法事实,自2009年始,就先后集体实名举报10余次。泊头市国土局于2010年6月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首次侵占土地9.224亩进行处罚:(1)按每平米15元处以罚款;(2)没收在非法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然而,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张“白纸”,完全是蒙蔽村民的。局里下处罚决定书,王金刚在耕地上同时施工, 他还嚣张地在村里放言:“各部门都吃过我、喝过我,让我买通了,你们这帮草民休想搬倒我!”
而据泊头市纪委泊纪审字【2010】4号文显示,经泊头市国土局务会最后研究意见:“同意罚款后动工……”泊头市国土局面对王金刚违法破坏耕地行为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而且知法犯法,严重渎职。而且,在明知其违法的情况下,为他侵占的土地,补办、变更了手续,改为建设用地。执法人员为什么这样胆大妄为?难道真如王金刚所说,机关干部们都得到了他的“好处”?正是有了国土局的“保护伞”,王金刚变本加厉,不仅使第一次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执行,而且后来,又一次次地不断违法蚕食集体土地,总计十余亩。

三、泊头市纪委的违法问题

2010年3月,王金刚因2009年非法占地9.23亩,被泊头市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10月,王金刚因收取土地费,被纪委给予警告处分。2014年7月,王金刚因2013年非法占地2.31亩一事,再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从2009年开始,我们村民就集体实名举报其10余次.,而泊头市纪委每次都轻描淡写地给他一个警告、严重警告的象征性处分。而且,对反映的一些其他问题还置之不理。如:“王金刚白条下账报销饭费25891元”、“2009年前村集体账目销毁”等这些严重违规违纪事件,均没有立案。
村民们高呼:泊头市纪委是在涉嫌包庇、纵容犯罪。而且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10月,2014年7月的两次处分间隔期不到一年,应当两罪并处,从重处罚。
对王金刚严重违法,纪委屡次给以从轻处分,加以“照顾”。用王金刚的话来说:“钱能通天,纪委里有好多我的哥们,把兄弟,比如H某某”。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王金刚应受到刑事处分)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泊头市国土局相关人员应受到刑事处分)

在党中央反腐力度加大,氛围日益高涨的今天,在泊头市富镇南庄这个天高皇帝远的地方,竟有这么个的“苍蝇”置国家法律不顾,严重侵害着群众利益。所以,我们南庄村民们强烈要求:追究王金刚的违法犯罪行为,清除这个党内的蛀虫败类。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土地10亩以上,已构成刑事犯罪;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非法利益;野蛮暴力阻止土地执法;销毁村集体账目,白条报销巨额饭费等,这些事实都得到了相关部门证实、在卷,铁的事实无法抵赖,望清官们明察。
我们要求:追究泊头市国土局的渎职行为,国土局下处罚不执行,明知侵占违法耕地,却为其瞒天过海补办手续。
我们要求:追究泊头市纪委的包庇行为。王金刚罪恶深重,已触犯刑事,多次违法,本应数罪重罚,但纪委却每次给他一个警告、严重警告类的象征性处分,老百姓不服。难道纪委就是管人“最大衙门”吗?泊头市纪委就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部门了吗?望上级纪委部门严查泊头市纪委在此案中的渎职、包庇行为。还共产党一片蓝天,给村民一方净土!

举报人代表:南国红 (电话13503272512)  南振林 。

 


来源: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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