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消息:近日网上出现的《山东兰陵县:两公务员被曝拖欠工程款》《关于兰陵县车辋镇司法所长和原北城派出所长利用职权 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反应》网贴,系一名自称国际商报的网友花钱发布的攻击当事人名誉的贴子。发贴人花钱证据本网以掌握。

原文如下:
首都各大新闻媒体:
我是陕西安康的方枭,男。现实名举报身为山东省兰陵县国家公职人员的宋庆志、宋元熙不仅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私自开矿、经商,而且利用手员职权,恶意拖欠我工程款达300余万元,影响十分恶劣。
2013年8月21日,经中间人邹文华介绍,我与宋庆志(兰陵县车辋镇司法所所长)、宋元熙(时任兰陵县北城派出所所长)二人洽谈后签订了一份山东枣庄铁矿采掘承包合同。当年9月1日组织民工、设备进入二宋指定的场地进行施工。地点在山东枣庄卓山铁矿5#东南300米处开掘5m×5m斜坡道。
经过四十余天的施工,掘进到150m左右时因地质结构太软而停止。十几天后,二宋又指定在卓山铁矿井田西边的一处地点爆破掘进,当掘进至14米左右时因火品停供,于2014年1月10日停工。
按我们的合同约定,我多次找二宋解决工资款,但二宋以“不会亏待我”、“卖掉矿权后再结算”、“手头紧”等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不予支付施工工资。
按合同约定,宋庆志、宋元熙应支付我工程款和工资300余万元。但至今一分也未支付,并且依仗其特殊身份,对我的诉求不理不睬,打电话不接,找人不见,让我万般无奈。
宋庆志系兰陵县车辋镇司法所长、宋元熙时任兰陵县北城派出所所长。且二人为祖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宋庆志、宋元熙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私自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采掘国家矿产资源,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和准则,而且有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嫌疑。本应支付他人的工资款,却久拖不付,这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感。
因此,我强烈要求对于宋庆志和宋元熙这种行为有必要进行彻查和落实,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我的合法利益,早日拿到我应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以彰显正义,赢得民心。
来源:黔森网http://qiansen.org/djch/2015-04-2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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