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刘保青的妻子,我揭发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郑锁仓等人在侦查刘保青受贿案中,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获取“证据”,仅凭口供办案的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根据刘保青两次当庭陈述.做以下说明:
2014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在刘保青家楼下,林州市人民检查院的局长郑锁仓带领三个人未着制服、也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刘保青拖上一辆地方牌照的车辆后,没收了刘保青的手机,给刘保青戴上手铐,强行将刘保青带到了林州市检察院装有监控的审讯室内,让刘保青坐在审讯椅上,并且派人轮流坐在刘保青旁不让睡觉和打瞌睡,每天只让刘保青喝半碗粥,期间他们采取了殴打体罚,揪掉刘保青的头发,致使现在都不能长头发、让刘保青光脚站在地面上,做单飞等动作,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并对刘保青刑,讯,逼,供,折磨了刘保青七天七夜,当时刘保青精神恍惚,大脑一片空白、意识模糊、又冷又饿:他们开始先让刘保青按他们的意思写了悔过书,后来又像演戏一样进行了录音、录像,制作了询问笔录。直到3月29日下午4时才将刘保青刑事拘留,送到了林州市看守所

刘保青在庭审时,要求林州市人民法院调取审讯时的全部录像资料,可是只有询问笔录时的录像资料,为什么不提供当时的录像资料?案件的侦查立案时间是在2014年3月28日?那我在检查院的七天都干了些什么?
林州市检察院人员是否有权利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公文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非法关押?检察院是否有权利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持续长达175小时?被关押公民的家属是否有知情权?非法审讯后,办案人员为什么要隐瞒审讯录像?为什么还要限制其他证人(谢虎林、邹现智)的人身自由?在这种非法拘禁的前提下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检查院的局长郑锁仓他狂妄的说:“现在有很多领导都做生意,他要没有犯了案,做生意这事就过了,就我说的这个,就像习近平整薄熙来和周永康一样,你说薄熙来和周永康就不好吗?关键是你犯到案上了,领导就要和你说数的,要不去查你就没有事了。
郑锁仓在审讯时说,他们也是按检察院领导的意思办的,得不到领导的满意,他们也交不了差,就是林州市人民法院也不敢不按检察院的领导的意图进行判决。难道为了给领导交差、为了权钱交易就能歪曲事实?假借反腐的名义,实际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吗?
刘保青2014年3月30日的陈述并不能作为认定收受钱款的证据。刘保青于2014年3月22日已经被检察机关控制,在经历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度过艰难的7天时间,2014年3月29日下午才被送达看守所羁押,并未摆脱刑讯逼供对其造成的影响。从内容上讲,3月30 日的笔录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指控的受贿事实,而从时间上看只用了42分钟就询问完毕,可见一个42分钟的笔录更像是早已安排好的。
2014年3月26日形成的两份刘保青笔录存在的诸多疑问之处,以及纵观刘保青悔过书与其后续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该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但是造成这种结果根本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在2014年3月26日两份笔录的形成过程由于违背法律规定未进行录音录像,造成事实情况无法还原,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的侦查立案时间是在2014年3月28日,对于立案之前的刘保青证言以及悔过书的内容并不能作为用来衡量刘保青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的情况的说法,
该两次讯问笔录都未进行录音录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郑锁仓等人的违法办案行为,希望上级和中央领导同志能够为民做主,明辨是非,还人清白,严惩政法机关害群之马。
刘保青妻张平花泣血泪上呈
电话:15137205166
2015年4月20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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