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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想毁约 公证提存维权


时间:2015-04-17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安徽省天长市民王先生在一年前与该市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门面房买卖合同》,因当时该地段比较偏僻,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笼,以5000元/m卖给王某10间门面房,总价款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即付170万元,余款80万元一年内一次付清。转眼一年快到了,当王先生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余款时,该地段商业气候已逐步成熟,门面房价格已翻一翻。开发商想反悔解除该合同,这时开发商总是找理由回避不接受王先生交付的余款。眼看付款期要到了,如王先生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收回已经售出的房屋。这时王先生非常着急,便到公证处咨询解决方法。接待公证员听了介绍后,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议王先生可以办理提存公证,方能预防开发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如开发商以王先生没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提存公证可做为证据对抗开发商的诉讼理由。王先生听后心里长期的压抑情绪突然轻松,急忙问公证员他应该怎么做,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证程序:1、王先生向公证处提交公民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2、王先生本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处出具受理通知单。3、公证员向王先生告知办理提存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等。4、公证处向开发商送达王先生办理提存公证情况函,告知提存公证法律效果。5、经审批后向其送达提存公证书。
     (后获悉,该案开发商向法院诉讼,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提存公证书,法院已采信,判决开发商败诉)
      提存公证:公证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法律效果: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业务: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
     2、债权人不在债权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代理物提存的。(张信虎 靳福明)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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