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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首份“令状式裁判文书”出炉


时间:2015-04-07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近日,原告某银行芜湖分行与王某的信用卡纠纷小额诉讼案件在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该院民二庭庭长刘翔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于是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依据前不久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决定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近年来,镜湖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简易程序已成为该院主要审理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大量商事案件过程中,该院民二庭法官深刻感到对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与普通程序看齐,无疑会拖延诉讼,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另外,对于此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而不是裁判的说理。因此,令状式裁判文书能有效缓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传统民事裁判文书不分难易同一格式的弊端,真正满足司法为民的需求。
      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对于传统的裁判文书,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删除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等四个部分,对被告抗辩主张和裁判理由予以忽略,只包含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诉求、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
      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推出,是镜湖区法院在学习试点法院文书简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探索和创新。为了进一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镜湖区法院将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简化裁判文书的规定,不断提高令状式裁判文书的适用率。
      该院法官同时认为,在制作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文书时一定要有底线,避免走极端,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为内容简化而打上折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的目的。只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主要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不大或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官才可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考虑简化。(桂亚运)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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