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010-52856660 人员查询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员工履行职责 公司承担责任


时间:2015-03-27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A建筑公司支付B建筑公司货款270000元及违约损失。
     A建筑公司承建一处项工程,任命张某为该项目副经理。2011年10月1日,张某以A建筑公司(甲方)的名义和B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屋面板、天沟板。张某在甲方单位处加盖A建筑公司某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2013年11月26日,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欠B建筑公司购买屋面板、天沟板货款270000元。工程发包方证明工程材料中的屋面板和天沟板全部由B建筑公司供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与B建筑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在该合同中,张某在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A建筑公司某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加之案涉工程由A建筑公司承包,张某为该工程项目副经理,且材料均用于案涉工程,张某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体现了A建筑公司因承包该工程而进行施工的意思,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应由A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并由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向B建筑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显属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A建筑公司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乔瑞)


来源:安徽法制报

 


文字友情链接
时代中国 公道网 三农电视台 新讯网 宏法在线 宏法法律 农经视角 三农手机台 三农融媒 农媒融视
农视法宣网
图片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会员须知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本网招聘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pa.qq.com/msgrd?v=3&uin=420189796&site=qq&menu=yes">意见反馈

京ICP备12039657号-6 网络视听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