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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闹矛盾 互殴致伤被判刑


时间:2015-03-25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同在工地做工,本应同心协力,互相帮助。而黄某某却与傅某某为小事大打出手,持器械互殴,导致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黄某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黄某某因会木工手艺,跟着包工头在郎溪县建平镇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傅某某在该工地做架子工。2014年10月16日12时许,工地上的木工负责人与架子工负责人因使用扣件发生争执,后引发双方工人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傅某某先持铁扳手将黄某某的头部击破流血,黄某某遂从工地上拿起一根木方料击打傅某某的左肋部,致傅某某左侧第7、8、9、10、11、12肋骨骨折、脾破裂。经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某因外伤致头顶部正中头皮2cm长挫裂创,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赔偿傅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7.5万元,傅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黄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傅某某持铁扳手打破黄某某的头部的行为在先,对矛盾激化存有一定过错,对黄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黄明琪)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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