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春彦曾经用过的名片

10年前,李春彦因为犯罪被判刑的报道

曾经幸福的谈文芳,如今被关在看守所里
内蒙古大草原在1月里北风呼啸,寒意刺骨,被凤凰周刊誉为“大陆十大公益律师”的崔武,从他执业的南京,在春节前几天千里迢迢来到赤峰,为他坚定的认为是一桩冤案的官司奔波。
“正如法学专家的形象比喻:被诈骗犯忽悠去拎包的人,难道也是诈骗犯吗?”这起案件被告人谈文芳的亲属,在家乡浙江湖州见到记者时,也是愤愤不平。
帮人办事帮进了看守所
湖州古镇南浔,风景秀美,经济发达,今年46岁的谈文芳便出生在这里。
“他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为人朴实厚道,出了事情之后,没有人相信他会去诈骗,因为家里根本不缺那点钱,长这么大,他也从来没有犯过法律方面的错误。”他周围的邻居亲戚称。
他的命运之所以急转直下,与一个叫李春彦的女人有关。
年届五旬的东北人李春彦,研究生文化,近年长期在五光十色的上海滩活动,10多年前曾因刑事犯罪被拘役半年,至今网络上仍然还有当年的报道。
谈文芳和李春彦,2个茫茫人海中,原本八竿子打不着的人,因为一场饭局而认识,进而深入交往,成了朋友和上下级。
当年自称是某国字号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李春彦,后来担任了中国城乡统筹建设集团下属没有正式成立的内蒙古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知情人称,“她的项目做的很大”:她2011年3月15日,担任了中华世博公园组委会执行主任,其后还煞有介事的和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商谈项目设计的事情。“她还做工矿产品购销生意,动辄就是几十亿的合同。”
李春彦还有个很大来头的身份,而她前几年去了某些地方,确实是警车开道。她也接触了不少国家驻华大使,和她们谈合作交流。
这些就在眼前发生的活生生的现实,令人对李的背景深信不疑。想做点大生意的谈文芳,感觉自己攀上了一颗大树,于是对允诺以后会给他一些生意做的李春彦,百般客气和示好。
后来,李春彦还以某基金会名义正式出文封了谈文芳一个世博公园筹委会副主任的官衔,从此感觉可以大干一场的谈文芳,更是对李春彦言听计从,半点不敢怠慢。
谈文芳姐姐称,她弟弟和亲朋,这些年在李春彦身上花了200万左右,“她说项目挣钱了会还,目前只是垫付下”。后来,她又以做账为名,骗走了许多票据,现在还有剩余的约70万在他们手上。
“李春彦被抓后,我们也向赤峰警方举报了她诈骗我们的事情,警察也来调查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却不了了之。”谈文芳姐姐谈琴芳称。
谈文芳被抓,源于李春彦委托他代签的一个价值20余亿元的合同。
2012年3月,李春彦负责的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和丹东东事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她本人和对方谈妥后,便书面授权谈文芳以朋友的身份帮忙,代为前往赤峰与对方签订合同。
3月10日,东事达公司股东于勇汇款20万,给李春彦朋友施司;15日,该公司负责人李宝成向警方报案,称遭到诈骗;但17日,他却与谈文芳签订书面合作合同;18日,警察把谈文芳抓获;19日,刑事拘留;在其家人缴纳20万元后,4月10日,他被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4日,谈文芳被江苏苏州警方抓获。12日,再次被刑拘;22日,被逮捕。
争议四起的法院判决
一份(2014)红刑初字第221号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春彦伙同谈文芳,以内蒙古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名义,虚构销售赤峰库博红烨锌有限公司20万吨铜渣的业务,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辽宁省丹东东事达贸易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共认定了他们3起诈骗41万的事实。法院认为,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4年12月29日,谈文芳被红山区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1万元。而李春彦作为此案主犯,被判5年,并处罚金41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原先认为自己无罪的2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律师们,都表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知名律师称公安有做案子的嫌疑
崔武作为中国律师界唯一的杂文作家,他代理过的名案有:戏剧梅花奖舞弊案、徐州王培荣教授告市府不作为案、新华社老记者滕天羽新闻命案、香港导演唐季礼名誉权案、东航飞行员集体跳槽案、海南老板雷夏雨孤岛自由案、镇江多起拆迁自焚案、邯郸农行大盗案、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等。
谈文芳的家属,经过朋友介绍,慕名从浙江来到南京,聘请他担任此案的二审代理律师。 谈文芳在这里,等待二审判决。
一位知名律师,在审阅了此案相关卷宗后,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谈文芳明知另一被告人李春彦,为法定代表人的内蒙古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无资金、无场地、无履约能力,还受被告人李春彦委托,到赤峰与他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接受他人入网,其行为证实了被告人谈春芳以非法占有目的,协助被告人李春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我们认为上述判理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三明知”。所谓李春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城矿业有限公司无资金一说不能成立。该公司有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虽然实收资本为零,但按照我国公司法,其以股东中国城乡统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零资金照样可以开办公司。按照法院这种逻辑岂不是连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都要定上诈骗罪的帽子?荒唐至极。
明知其无场地一说也不能成立。因为上诉人仅仅是一般代理人,且不是常年代理人,仅仅为部分签订合同事务的代理人。上诉人并没有去过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实地查看,也无需要查看。做生意,有时候只需要信息和资源有就可以了,不一定需要场地,倒买倒卖并不是不可以。基于无信任则无委托之公理,上诉人基于政府颁发营业执照的公信力,也有理由相信其有办公场所。
所谓明知其无履约能力一说更不能成立。有铜渣供货合同证明有货源,即使该铜渣供货合同为假,但上诉人并不知情,司法机关尚需鉴定才知合同为假,上诉人并无火眼金睛识破合同真假的超人本事。况且认缴之资本5000万人民币,即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保证。只要其营业执照是政府颁发,上诉人即有理由相信其公信力。至于交易之风险,则由交易之双方概括承受。上诉人本身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缺少钱用,上诉人临时接受李春彦之委托只是帮忙,未谈任何报酬,也未领取任何报酬,实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也无虚构事实,夸大事实之客观诈骗行为。
三份买卖合同之签订,均由李春彦与客户谈妥后,指示上诉人与客户办理合同之签订,均由李春彦与客户谈妥后,指示上诉人与客户办理合同签订之形式而已。所受客户之定金,系由李春彦指定他人收取,上诉人未拿一分钱,故指控上诉人协助李春彦诈骗,实是天大冤枉。
其次,侦查人员将上诉人谈文芳在交易中充任代理人之身份视同警察之身份,实不合常理。代理人忠实于委托人,相信委托人之陈述,并不知道李春彦伪造铜渣供货合同,而侦查人员问讯,多指责上诉人为何不电话核实铜渣供货方以弄清货源真伪。
代理人并非警察,只根据委托人指示办事,也无帮助客户审查委托人作假之职责。况且,所有客户都到铜渣供货方去看了样品,经考察满意之后才签订的合同。上诉人并未怂恿签订合同,上诉人的行为只是一般代理,并不是全权代理,所有客户都是与李春彦谈妥后,才由上诉人与客户完成最后之签订文书手续。案件中侦查人员之问话,到处充斥有罪之推定,是将代理人之职责升格为警察之职责。
上诉人实为李春彦诈骗案的受害者。李春彦有诈骗上诉人之心,怎么可能对上诉人讲真话?故将上诉人列为诈骗犯,实为黑白颠倒,是非不分。侦查机关将李春彦诈骗上诉人事实与本案事实切割,并不再继续办理,实为指控上诉人诈骗打掩护。
另外,处于息事宁人之目的,上诉人亲属为李春彦退赔受害人二十万元之事实在一审判决文书中未提到,在量刑时亦未考虑,该钱款去向成疑。本应作为量刑之从轻情节一审法院未加审酌,望二审法院洞察其奸给予高度重视。
此外,侦查机关有做案嫌疑。本案受害人之一李宝成于2012年3月12日给付李春彦20万元定金,但未签书面合同。后李宝成于2012年3月15日报案诈骗。但是,3月17日李宝成才与接到李春彦指示的上诉人签订书面合同。次日也就是18日警察就把上诉人抓获。
根本不给李春彦履行合同的时间,直接就吃定了李春彦和上诉人。上诉人怀疑办案人员有作案之嫌疑,有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之嫌疑,办案人员之偏心一旦形成,则本案被告人所受之冤屈即在其操控之中。
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点是:李春彦所任法定代表人之公司于客户签订合同中之定金条款,属于惩罚性条款。李春彦如不能履行,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使李春彦提供之铜渣供货合同为假,亦不能妄下客户之期待不能落实之断语。中国城乡统筹建设集团认缴之注册本金达5000万元,完全可以从其他地方提供货源。即使不能提供,其应受定金罚则惩罚,何况李春彦提供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
故上诉人谈文芳当时有理由相信李春彦有履行合同之诚意及能力,也相信中城统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城乡统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有能力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之法律后果。故对亦为无辜被害人之上诉人不能妄加苛责,妄加刑罚。
“上诉人本身就是另一个被告人李春彦诈骗的受害人,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公司法的理念不符,不能成立,我们希望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无罪,否则上诉人决不罢休,将依法抗争到底,直到洗清冤屈为止。”崔武的目光和表情里,充满坚毅和执着。
谈文芳姐姐告诉记者,家里七旬父母和谈文芳2个读书的孩子,以及所有认识他的亲戚朋友,没有一个人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认为他有罪的,他们希望即将开庭审理此上诉案的赤峰市中级法院,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判决,还公道与清白给他们。
原文链接:http://fzgc.xfrb.com.cn/newsf/2015/03/23/142707819013.htm
来源: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