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010-52856660 人员查询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婚前借钱婚后对账 法院判决配偶不担责


时间:2015-03-11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2010年,刘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2014年8月,双方进行对账,核实刘某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从2013年7月起的利息未给付。对账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始终没有归还,王某便将刘某夫妻二人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140万元借款本息。
     刘某夫妻答辩称:刘某欠王某140万元本息属实,但该债务是刘某在婚前借的,虽然对账是婚后进行的,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前,故刘某妻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夫妻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而刘某与王某的多次借款均发生在刘某夫妻婚姻登记之前,王某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在婚后继续向其借款,故140万元借款应属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刘某与王某在刘某婚后的对账行为不能作为王某要求刘某之妻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承担14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驳回了王某对刘某之妻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雷潇)
 


来源:安徽法制报

 


文字友情链接
时代中国 公道网 三农电视台 新讯网 宏法在线 宏法法律 农经视角 三农手机台 三农融媒 农媒融视
农视法宣网
图片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会员须知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本网招聘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pa.qq.com/msgrd?v=3&uin=420189796&site=qq&menu=yes">意见反馈

京ICP备12039657号-6 网络视听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