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启发,现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康河村,身份证:411422199009156617,我弟弟杨启展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强奸罪五年,举报情况如下:
事情经过,2013年10月17日,我弟杨启展经本村村民杨某和组织卖淫女黄某电话介绍,认识了本案受害人孙某,饭后他们四人来到蓝宝石宾馆,杨某叫杨启展开了两个房间,杨启展和孙某,黄某和杨某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10月21晚,被告人杨启展被睢县特警大队便衣抓住。因孙某不满十四周岁,睢县人民法院判杨启展强奸罪,有期徒刑五年,而在黄某、杨某和杨启展所有口供中,都不知道孙某不满十四周岁,孙某亲口也告诉他三自己14多了,在孙某的口供中,她自己说已经14了。孙某、黄某在和杨某、杨启展没见面之前,她俩就在邻近太康县爆米花KTV当陪侍,孙某得到了200元,他们到"蓝宝石"宾馆,黄某、孙某看见扫黄的民警就跑,她认出了是城关派出所的民警。经黄某和孙某本人说,自己卖淫有包夜200-500的不等,可以证明黄某和孙某本为卖淫女。杨启展和孙某发生关系是事实,没有强暴一说,更没有造成受害人孙某任何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只是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证明。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司法解释并有案例可循。内容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公检系统办案方式引质疑
在睢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上犯罪嫌疑人变为了杨启展、王中林、何冬梅。并没有杨某、黄某。更没去侦查,没有抓杨某,没去抓其他嫖客。特警大队张某去商丘市监狱提审杨启展,而是自己一人提审,自己提问,自己写资料,也没有给杨启展念就直接让他签字按手印,根本不安法律程序办事。我们家属多次在每周的公安局长接待日反映情况,无奈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睢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不起诉黄某,反而黄某于2013年11月11日被无罪释放,理由为黄某不满16周岁。我们律师调查黄某户口和身份证显示1997年10月01日,她已满16周岁,检查院却拿不出她不满16周岁的证据。
睢县人民法院不仅不追究杨某和黄某的刑事责任,还把杨某,黄某当成了证人,公安局不仅不抓杨某和其他嫖客,最后杨某、黄某有犯罪嫌疑人变为证人,睢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实为冤假错案,这个结果令我们无法接受。
在我弟没被宣判之前,执法机关存在渎职行为和枉法行为:
在睢县公安局逮捕证和睢县检察院的批捕证没有任何方式通知家属,私自签家属我爸杨仁义的名字,不知道何人冒充签字。
据调查,黄某在睢县卖淫已久。之前她同村的一个叫黄光华因她,被告强奸幼女,被判强奸罪五年。我们去公安局反映这个情况,办案人张某也证实了这个事情。现在是杨启展因她被判强奸幼女,不知还有多少人跟黄某有关系判强奸罪的。杨启展的卷宗中有一张照片,上面写着被掐照片,2013年10月21日黄某口供已经证实是其他嫖客吸的,但是办案人张某还作为唯一物证,这是歪曲事实,让杨启展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这是执法犯法严重的枉法行为。睢县人民检察院,法院不顾事实,判杨启展强奸罪5年,从头到尾就杨启展一人入监,不符合法律规定,侦查的证据不可靠。
审判不公平不公正:
在睢(特)诉字(2013)2466号中犯罪嫌疑人,何冬梅三次容留介绍黄某、孙某在本人开的“同福宾馆”卖淫,抽取嫖资一百多元。 王中林介绍容留黄某、孙某某在本人开的“月亮湾宾馆”卖淫,抽取嫖资一百多元。 何冬梅、王中林介绍容留幼女孙某卖淫是严重违法,应严惩从重处罚。他们只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一万五、罚款两万。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某和杨启展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孙某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他们没有入狱,判决不公平不公正。黄某和杨某有犯罪嫌疑人变成证人,这是睢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恳请领导调查案件。
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诉人不服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申诉,但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有错不纠,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判决,又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次被驳回,而且对待我们申诉人态度极差,三句两句打发我们走,我们说的话,反映的疑点都不记录,对我们提供的事实一点不采纳,对待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和其他嫌疑人不追究、不惩罚,让他们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执法人员的包庇和枉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关责任人违法乱纪和枉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我们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三四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恳请上级领导调查证据和案情,公正处理杨启展强奸案件,严惩违法乱纪相关责任人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恳请有关领导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举报人:杨启发 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原文链接:http://www.wangdaoguang.cn/news/china/sdbd/12292.html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