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非法占地建电站 74户村民遭殃
时间:2015-02-10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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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天泉村石岗组74户村民,自2004年开始土地被石柱夏露高桥电站法人蔡德友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相互勾结,其中有官员参股,强占我们承包的土地修电站,至今11年不给予赔偿。

村民对发帖转帖一事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相关部门及各大新闻媒体:
联名投诉人:
重庆石柱县下路镇天泉村石岗组74户村民,部分代表:
张腾荣电话:13048240418 身份证号码:51352119571125481
马世华电话:15923700486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05071416
胡永富 身份证号码:513521194804121415
牟德润 身份证号码:513521193804051416
郎启满 身份证号码:513521195810271422
谭朝金 身份证号码:513521193912261410
被投诉单位:
重庆石柱县人民法院、石柱夏露高桥电站(法人代表:蔡德友)
投诉事实及理由:
我们一直不断维权、上访,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这其中不难想象从中有官场上的黑幕支撑,石柱法院个别内部人曾说过:“之所以10几年未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是迫于上面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已。”具体内容请在百度上输入标题:“重庆石柱高桥电站十年占地不赔偿”就可看到相关内容。
我们这次再对石柱县法院的判决书前后矛盾以及不合理的判决予以曝光,请各相关部门各大新闻媒体为我们伸张正义。同时,我们也已向重庆第四中院提出了上诉。
首先,高桥电站在没有按有关程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夏露电力公司占用村民土地修建电站,属于建设用地,改变了土地的性质,且未经征收,其占地行为不符合建设用地先征后用的程序,这点在石柱法院(2011)石法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以确认,法院偏袒电站只顾电站赚钱,而不顾百姓的损失。那么,在这判决以前的石柱人民法院(2010)石法民初字第704号判决书,这是怎么回事呢?
具体情况是2010年4月1日,高桥电站因水渠垮塌而冲毁村民田地不赔,且强行施工,农户维权阻止,而遭下路派出所与电站老板狼狈为奸,将受害农户周永才无理拘押40多小时,引起公安局重视,才不得以而放人,他们后来又相互勾结反咬一口上告法院,向受害村民无耻索赔,可见荒唐之极。在(2010)石法民初字704号判决书裁判马世华、张腾云等9个维权农民100453.60元。请大家看这合法吗?合理吗?公平吗?有法律依据吗?
法院偏袒电站,说什么电站方是合理合法的,是与村民签约在先,那么为什么在后来时隔两年,经过受害村民长期上访维权,迫于实际情况下,石柱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的(2011)石法民初字第01392号判决书,改判电站与村民所签协议与合同无效?那么仅凭这前后矛盾的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的法官们是在秉公执法吗?同时也证明2010年4月1日村民维权是正当的、合法的,因为电站方是违法在先。村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完全有理的,正确的。因此,虽然后来上诉至第四中院改判只拿44646.07元,我们也仍然不服,对(2011)石法民初字第01392号判决书的电站占地面积、赔偿标准不服,强烈要求重新按现标准赔偿。因为,在2005年被高桥电站在修建渠道和压力管道、厂房和库区淹没的土地等均系在1998年落实第二次生产责任承包时,石岗组分别发包给74户人承包经营,该片区的承包土地均位于高海拔地区,该片区的土地系陡坡地2005年该电站在修建时,特别是在修建渠道和压力管道时,将其挖掘起来的石、土、木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而且随手就倾倒在渠道和压力管道堤坝外面的陡坡地上,致使其所倾倒的这些石、土将地民所承包经营的渠道和压力管道外地林地和耕地全部予以损毁和坠毁之后,村民对其承包经营的这些林地和耕地根本不能复恳及耕种、经营,天长日久并已形成灌木林。不仅如此,电站的这一行为还将渠道外历史形成的几百年的人行道也全部损毁,导致已有多人因路被毁而摔下沟坡受伤,大堰组何启禄、田永发二人被淹死的悲剧。而电站与镇政府个别领导给受害者家属施加压力,仅给一点可怜的安葬费打发了事,路的事只字未提,后患仍未消除。淹死的事件还有可能发生,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一客观事实是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及损毁和坠毁的现场可证,在一审庭中电站方也未举证证明在挖掘渠道和压力管道时已将挖掘起来的石、土已堆放在一个地方,而没有将挖掘起来的石、土倾倒在村民所承包经营地耕地、林地中,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就应是认定已形成的灌木林143.383亩土地,系电站在修建时损毁和坠毁后形成的,电站就依法应当予以补偿,但一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对此不予认定。以致作出错误裁判。

法院的判决书
其二、司法鉴定书不予鉴定的裸岩石硬地0.6690公顷和灌木林9.5589公顷,不能否认村民土地不是被电站修建时损毁和坠毁的事实。首先,从2012年2月9日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测量报告结论看:现状地裸岩石砾地0.6690公顷和灌木林地9.5599公顷因委托方、村民代表和电站方不能提供我中心所需要的原始图件资料,我中心认为提供的资料不齐,不予鉴定,这从该结论来看,此司法鉴定书并未否认0.6690公顷的裸岩石砾地和9.5599公顷的灌木林地不是电站在修电站被损毁和坠毁后形成的事实。其次,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分析意见来看:灌木林地9.5599公顷、旱地1.2682公顷,该部分是发生地点变化,但地点的变化是否为修建电站损毁无从考证,从该鉴定的这一分析意见,可以得出一肯定结论:该部分土地发生了地点变化,由原来的裸岩石地、旱地变为灌木林地,这一客观事实,但从1996年至今该处地没有发生过任何地震和滑坡等自然灾害,只有电站在此修建将沟渠和压力管道,所挖掘起来的石、土倾倒在此所形成,以此变化足以说明该片土地是电站修建时被损毁和坠毁的事实。
第三、导致司法鉴定机关无法对裸岩石砾地0.6990公顷和灌木林地9.5599公顷不予鉴定的过错不在村民。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第二次现场测量时未通知村民及代表在场,再加之一审法院和鉴定机关也未要村民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其过错责任不在我们,而在一审法院对此部分就应认定为电站在修建时损毁和坠毁行为所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和第47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282号令相关规定,应依法给我们74户被占田地之农民予以政策性补偿安置。并将其修电站所毁人行大道予以修复还原,不让伤人死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下路镇天泉村民被高桥电站占地花名册
强烈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关注我们失地农民的生存大计,农民失去土地,我们将无法生存,十年艰难的维权上诉,为什么至今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高桥电站的违法修竣工已长达11年之久,74家农户180多亩承包地全被侵占而失去了生存之源,广大失地农户忍饥受累,艰难维权,公道难讨。请关注其中的内幕,是否存在官商勾结?关注民生,走群众路线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若再不解决村民的征地补偿,我们愿将血战到底!希望早日解决我们74户被占农耕田地的政策性补偿的安置。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ycthjc.com.cn/news/shehui/2015-02-10/4096.html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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