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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长期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底气从何而来?


时间:2015-01-30  来源:新华社新闻中心 点击:

[导读] 江苏省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无视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顾企业职工死活一味的追求公司最大利益化,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职工上班途中死亡,死者家属去亚连玻璃有限公司与其领导沟通善后事宜,却被告知他们公司没有半点儿责任,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不替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为在全国很普遍,最起码在东海县全县是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皆是如此……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用人单位就业,如何维权和减少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劳资双方共同的关注点。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位于江苏省东海县东开发区晶都大道上的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 占地 80亩,总投资 9000万元。一期投资5000万元,现有建筑面积20000㎡;三期计划投资4000万元(新建太阳能光伏玻璃生产线二线、三线);公司现有员工100余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配备齐全。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公司与员工基本上都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更谈不上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冯成上班途中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在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中午,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冯成(男,1984年12月6日生,)骑车上班行至东海晶都大道盈达空调厂附近身亡,冯成家属于当天下午4点左右接到冯成伤亡消息后,没有去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胡闹。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陡然离世,给这个本来就极度贫困的家庭无疑是带来了灭顶之灾,冯成妻子谭某有轻度智障,有三个女儿分别是7岁、6岁和4岁,冯成的家属们认为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肯定为他们的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虽然冯成不幸离世,他们认为冯成工作过的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肯定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解决冯成的善后事宜。

    

    

                     冯成的意外死亡让这个家今后该如何生存

    2015年1月29日上午,死者舅舅及其亲属、朋友去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协商沟通冯成的善后事宜,在该公司的办公室,公司领导认为他们没有与员工签订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合同,是不知道哪个员工能在该公司干多久,没有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因为不替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行为在全国很普遍,最起码在东海县全县是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皆是如此。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去找他们开发区管委会,要谈冯成的善后事宜可以去开发区派出所……笔者不得而知,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不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居然还理直气壮的让员工家属去找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派出所,难道是我们东海县的政府或者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给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撑腰做后盾?要不东海县亚连玻璃有限公司长期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底气从何而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一般都是5险1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有些是三险一金,说白了就是员工的社保。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缴费计算如下: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律师说法
  连云港市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殷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个别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这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也不利。首先是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补缴社保费,相关部门还可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情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要由单位承担。所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可能会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王同开  萧文  王越


来源:新华社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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