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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啤酒瓶“血案”


时间:2015-01-28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2014年4月6日午夜1 时许,一名喝的醉薰薰的年轻男子武某到某酒店吧台结账,因服务员都已下班,等待许久的厨师刘某代替服务员和收银员马某一起计算武某等消费啤酒的数量及菜单金额。突然,年轻男子武某等人无故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并殴打在场劝说的汪某,造成汪某头部和手部受伤。随后,武某等人又到酒店二楼将厨师张某头部打伤。武某下楼离开时又用啤酒瓶将吧台外侧摆放的冷柜砸坏。
      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某、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被损坏物品价值1408元。2014年6月18日,武某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经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武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函后,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武某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武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提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一、武某实施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武某没有犯罪前科;三、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案发后,在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后没有逃避法律的追究;四、武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五、在民事赔偿部分,其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武某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因心智发育不成熟、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武某仅为讲哥儿们义气逞一时之勇走上了犯罪道路,教训是深刻的。
      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案未成年罪犯实施法律援助,现已审理终结。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及时进行了总结并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研讨,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参考。(吴江 潘传梅)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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