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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武安市的公安机关徇私枉法迫害百姓的控告


时间:2015-01-13  来源:www.ycthjc.com.cn 点击:
    我叫刘锦林,山西省灵丘县武灵镇人。人在山西,却无辜被河北省邯郸地区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定为网上在逃诈骗嫌疑犯,2014年4月7日我在进京办事途中被北京琉璃河巡警队扣留,4月10日河北省邯郸地区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胡队长等三人给我带着手铐脚镣开着报案人的车,把我从北京押解到武安市水泥厂五中队的一间房内,进行殴打,抢走了我进京购种鸡蛋携带的11万元集体款私分,对我非法拘禁21天。

    请求事项:

    1.撤销对我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恢复我的名誉。

    2.返还我被扣押的现款11万元。

    3.追究董文春、马振华、崔全胜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4.追究武安市刑警五中队胡队长等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事件起因:

    2013年5月我经山西省浑源县一个姓马的人介绍认识了内蒙古丰镇市工商局干部崔全胜。崔让我们和他去内蒙古兴和县去开铁矿。5月7日,崔全胜带我们到了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兴和县去看矿点,见了兴和县国土局王科长和林业公安分局的领导,他们介绍说兴和县无证开采铁矿的多的是,我们要看的矿还有探矿手续,崔全胜在兴和这儿千活一路绿灯,之后崔全胜从我这儿借支了23000元钱,说是去打点领导。5月17日,崔全胜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南洼铁矿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我签订了一份《矿山合作协议书》,约定矿山持有人罗晓刚占总利润的40%,崔全胜和我各占30%,我被诈骗的厄运从此开始。“协议”签订以后我自筹资金100多万元买了几台矿山开采设备,租用了老乡的两台挖掘机,从2013年7月开始进矿进行采掘施工。然而在采掘过程中,只要见到矿,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就以我们无证开采为由扣押我们的机械设备,进行罚款,并勒令我们拆掉机械设备。之后内崔全胜把已采掘到铁矿的矿点卖给他人。我们交了罚款要回机器以后,崔全胜又让我们去另一个地方采掘施工,待我们又挖出铁矿以后,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又来查封、罚款,责令拆除设备,崔全胜又把挖出铁矿的矿点卖给他人,之后又让我们去另一个矿点施工。这样我们开采出了10个矿点,被崔全胜卖掉10个,我们在整个采矿期间我们一份钱没挣上,一分红利没分着。这期间,陆续给崔全胜投资加被罚款项二百余万元,在加上买设备的一百万元,共投资三百多万元。这些投资带来的利润由崔全胜的会计兼股东董文春(河北省邯郸地区武安市人).出纳兼股东马振华(河北邯郸武安市人)管理,因为我们已无钱继续进行采掘。这时,崔全胜见我们已无油水可榨,便密谋把我们撵出铁矿。2013年9月28日,崔全胜和矿主罗晓刚出钱雇用山西阳高人马永东,带领三十多人上山打砸我们的机器设备,打伤我工地工人,10月1日,马永东等三十多人又带着砍刀等凶器,开着车到山西阳高把我的两个弟弟刘锦跃、刘锦利痛打一顿,这两次暴行发生后我们都向公安报了案,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自此,我们把机器放在矿上,就各自回家再没敢回铁矿去。

    借助公安,诬告陷害:

    我回家以后,为了生计,我联系本村村民成立了《灵丘县新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养殖基地,谁知崔全胜认为我还有油水可榨,随时在监听我的电话。2014年4月5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合伙人李玉琴从太原给我的银行卡上打进10万元,4月8日到账。崔全胜、董文春、马振华得知此情况后,其三人由董文春向董文春的老家河北省武安市刑警队报案称,我诈骗了他们19万元。4月6日,我进京购买种鸡蛋。4月7日,当我们行至北京琉璃河接受车检时执勤巡警说我是河北武安市网上通缉的诈骗犯,予以羁押。4月1 0日,河北省武安市刑警五中队胡队长,杨姓刑警和李姓刑警,搜走我身上带的1万元现款和存有十万元的银行卡,给我戴上手铐,脚镣,开着所谓报案人董文春的奥迪A6汽车,当天下午把我带回武安市新峰五中对水泥厂的一个房间内,此时,报案人董文春和马振华已在房间里等候。一进门他们就把我锁进一个长、宽各一尺的铁笼子,把我的手脚锁住,只露肩膀和头.之后开始拳击我的头部,他们一边打一边拿出董文春、马振华的报案材料,说:“我们的电子版讯问材料早已准备好了,而且和报案材料一致,崔全胜的矿让你们整的开不好,我们整的材料能把你小子整死,崔全胜的事必须给老子解决。对你们外地人我们不需要传唤、拘留,可以直接抓捕。”我不能申辩,为不让我向他们要承包铁矿的钱,不让我投诉维权,我一申辩他们就说我不老实,拳击我的头部。讯问,打我的过程中董文春、马振华一直在旁边看着,董文春还打了我几个耳光。深夜,他们出去吃饭,把我继续锁在铁笼子里,直到第二天下午,将近24个小时才把我从铁笼子里放出来。之后他们让我在大概有两页的打印纸上签了字,签字时他们用双手盖住记录的文字,不让看,只告诉我在哪签,签什么,我只能照做。这样的签字在这间房子里签了两次,在看守所签了一次。我银行卡里的十万元,刑警队胡队长把我带回来的当天他们就取了出来,连同我带的l万元现款共11万元,胡队长把这十一万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扣2万元,分给董文春、马振华各2万元,自己拿5万元。2014年4月23日我爱人来看我返回家后收到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寄给我爱人的一份《拘留通知书》。4月25日,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胡队长说要对我取保候审 ,放我回家,让我照着他们写好的一份“证明”抄写一遍交给他们,证明内容是:“我骗取了武安董文春、马振华十九万元。证明我家人送来罚款,证明我要还款给董文春、马振华”。我为能早点 回家,按照胡队长的意思照抄一份给了他们,这可能就是胡队长证明我有罪的唯一证据了。在我刚上山组织开工的初级阶段,为了取得我的信任,崔全胜说:“山上的一切有你负责,董文春、马振华要给我打得款打到你的卡上。”在大同市五里店机电一条街农行,崔全胜、罗晓刚就将五万块钱全部取走,就这样把我定成了诈骗犯,之后给了我一份《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和一张释放证明书。之后,又把我带回那间水泥厂五中队的小屋关押两天,4月27日才把我放了出来。至此我被关押21天。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在办理本案案中非法拘禁,违法办案:

    1.超越管辖,越权办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董文春、马振华报案的犯罪发生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兴和县,我家住在山西省灵丘县,依照规定如果我构成犯罪也应由兴和县公安机关或者灵丘县公安机关管辖,而不能由河北省武安市公安机关管辖。

    2.把我列为网上通缉犯是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在办人情案,在违法办案。通缉犯的条件是1,实施了犯罪,2,需要逮捕3,是在逃,4,抓捕未归案。我从未实施过诈骗犯罪,自2013年10月被打回到家乡灵丘以后再未离开过灵丘县,我也未被批捕和拘留。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也从未去山西灵丘县对我进行抓捕。我被通缉的原因是董文春、马振华得知我的银行卡上4月5日又进来了10万元以后,想非法占有,董文春利用其老乡武安市刑警队胡队长对我进行通缉,意在通过其老乡刑警队胡队长的权力再霸占我的这10万元。因此,对我进行通缉是武安市公安局在办人情案.在滥用职权。北京警方也认为武安市公安局刑警队通缉、带人缺乏证据,材料,是在办人情案。

    3.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胡队长在讯问中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我被抓到刑警队以后,一进门胡队长就把我锁进长宽各一尺的一个铁笼子里,我被锁进铁笼子以后不能躲不能移动,他们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根本不进行为查清犯罪事实应进行的对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主观,客观等犯罪要素进行讯问,只是对我进行殴打,让我承认诈骗,我不承认,他们一个人打累了另一个人接着打,  就连董文春都打了我几个耳光,而且在对我进行的整个刑讯过程中董文春、马振华都在旁边观看。这样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表明他们根本不是在办案,而是利用公安的权利为黑恶势力在打劫。打累之后他们拿出一份大概有两页纸的机打材料,用手盖住材料内容让我签了字,之后由董文春、马振华领着出去吃饭,把我锁在铁笼子里整整一天一夜,无人过问,不管死活。

    4.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和武安市看守所市公安局对我的羁押属非法拘禁。我从被通缉,到被抓、被送进看守所,从看守所被释放后又被抓回刑警队关押两天,在这21天羁押过程中从未对我履行过法律手续,没有给我出具过可以依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任何一种法律文书。在送我去看守所以后,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给看守所写了一张内容为“因犯罪嫌疑人缺乏证据,需要侦查,建议羁押3天,3天后又以同样的形式建议羁押4天。之后对我的羁押再没有任何手续。

    5.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决定对我取保候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4月10日我被武安市公安局兴警五中队羁押并进行刑讯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对我进行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实施犯罪行为的讯问。我也没有做任何实施诈骗犯罪的供述,据我所知胡队长也没有对报案人董文春,马振华进行询问,他们给我定罪的依据只有他们不知写着什么内容的机打材料和他们写好让我抄写一遍交给他们所谓“证明”。然而,这个证明的内容根本不能证明我有罪,这个证明不是我写的,这个证明没有写我实施罪行为的过程,从整个内容看就是一个还款协议。取保候审的条件是要有犯罪事实,而且犯罪事实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内无法查清而采取的的一种强制措施,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警队胡队长有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决定对我进行取保候审这时没有法律依据。董文春、马振华、崔全胜举报我,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羁押我的目的就是为抢走我身上带的11万元钱和阻止再回到矿上和他们说理,继续采矿。我被取保候审后,董文春、马振华已经返回兴和县甸子镇,继续开采我挖出的铁矿,直到现在还在私下生产。

    6.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扣押我的1 1万元集体资金违法。

    这1 1万元是我们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不是我个人的,更不是赃款,不应该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财物时依法应当出具扣押清单和由祓扣押人签字,我的1 1万元被胡队长扣押后,我什么法律手续也没见过,没有给我开具任何法律手续。他们打着办案的名义董文春分2万,马振华分2万,刑警队胡队长分5万,把我们合作社的集体资金给私分了。

    7.武安市公安局扣我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违反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依照规定“保证金”应该由被保证人私人财产或者其亲属从自己的财产中交纳,不应该不经集体财产所有人同意就强行从集体财产中扣除。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应交到设在银行的专门账户,之后由银行给交款人一个回单。然而我的2万元保证金被胡队长拿走后没有给我出具任何凭据。另外,这2万元是否交了保证金也不一定,因为没有回单。

    8.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在2014年4月25日给我出具的三份法律文书均属伪造。分别是武公(刑)取保字[2014]011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武公(刑)收保字[2014]0063号《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和武公(刑)拘通字[2014 ]0117号《拘留通知书》这三个法律文书均没有骑缝章,都是用电脑A4纸打印出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的武安市公安局公章呈粉色,印记模糊不清,《拘留通知书》的武安市公安局的公章呈上粉下紫色,印记模糊不清。

    9.董文春、马振华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故意捏造刘锦林的犯罪事实,向河北省邯郸地区武安市公安局进行举报,致使刘锦林受到刑事追究,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追宄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在习主席领导下,全国正开展着反对腐败,纠正党风,实现中国梦的壮举,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认真整肃公安政法队伍中这些腐败分子,还老百姓一片篮天。

    受害人:刘锦林

    联系电话:18734691749

    代诉人:刘永昌(系刘锦林的父亲)现刘锦林被打击造成精神状况出现问题。身份证号:14212419530927001X

    联系电话:13934783604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武灵镇刘家庄村

   2015年01月04日


来源:www.ycthj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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