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芬等集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不断变更企业法人为手段 以资金链断裂为理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系列串案窝案揭密!
中国传媒联盟 据 清远传媒网 讯:2014年11月25日,有媒体收到媒体收到来自河北省邯郸市人宿双云的申诉:2014年5月22日通过市场经理杨丽红的介绍,本人向磁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借款10万元,6月10日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三个月。6月13日,宿双云的丈夫借款20万元艾洪涛,法人赵俊海答应三个月到期算清,结果到期未算清,到期后没能兑现。本利无归,人去楼空,法人赵俊海不知去向,目前宿双云的丈夫重病在身,急需住院,家庭极其困难。宿双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自去年11月25日连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邯郸市的王书秀、刘爱芬、胡朝华、王利红、高群英、张文秀、王艳春、倪庆兰、刘春英、李秀芹、窦海军近百人来媒体反映同一个问题:以李玉芬为首,王彩云、李朝权、李章令、李朝芬、薛丽青、王建平、申延军、刘少昌、邢伟、任宝军等集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耳,通过广谷商砼有限公司的企业平台向邯郸市众多受害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不断变更企业名称: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磁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巨祥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北麟兴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肥乡助农机专业合作社、众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置法律陷井,虚构资金链断裂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9位数,案件发生以后,李玉芬等犯罪嫌疑人通过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及其它非法的方式变现处置犯罪所得。该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严重影响了邯郸市的正常的民间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和践踏了邯郸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在造成大批受害者流落街头,有的失去生活来源,有的自杀未遂,请求媒体给予新闻监督。
媒体认真分批次的接待了来访的群众,全面客观地阅读了上述人提供的《关于对涉李玉芬案件并案处理的请愿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借款暨保证抵押合同书》、《担保合同》等资料,研判这是一起以李玉芬为首的集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以不断变更企业法人为手段 以资金链断裂为理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系列串案窝案,已经影响了邯郸市的稳定,媒体高度重视,派员进行调研和采访。
12月2日,媒体对王利红(女,42岁,邯郸人,经同期录音整理):我于5月11日裴爱芳经理的介绍,磁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借款40万元,5月22日借款5万元整,法人赵俊海收的款,合同期为三个月,答应到期结算清。结果到期后人去楼空,没能兑现。我又没有工作,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极其困难,希望上级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救下我全家,另外我目前也有病,也急需住院治疗,可目前没有住院钱,希望上级领导尽快解决。

犯罪嫌疑人李朝权(又名李朝红)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经同期录音整理)向媒体反映:李玉芬等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团伙。广东商砼有限公司、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磁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巨祥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北麒兴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肥乡助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众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等居然均是李玉芬人等一手策划的连环骗局。而这个团伙在行骗过程中居然还得到了很多政府公职人员同其狼狈为奸和提供暗中帮助,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不惜损害广大投资群众的切身利益,很大一部分群众已经被骗到无法生存的地步,,也正是这样一伙人搅乱了邯郸的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多本来经营很好的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着企业的崩盘,邯郸不仅仅是经济建设,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稳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均受到重创。
李玉芬已经归案3个多月了,其同伙李朝权(又名李朝红)至今逍遥法外,李玉芬这个特大犯罪团伙,包括李朝权、李章令、薛丽青、王建平等人,她们都设有私人账户。一部分受害人,是把钱直接打入她们的私人账户,这些所谓的操盘手,市场经理都已经躲避起来了,因为她们手里也有受害群众的血汗钱,政府必须把这些尽快抓捕归案。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媒体对高群英做了采访(经同期录音整理):2014年4月28号,我通过王云河投资104000元,4月29号,王云河交给了邯郸县隆合混凝土公司王何芹,王何芹是隆合公司工作人员,隆合公司法人任保军给我签的收据单,借期三个月,三个月早已到期,到目前为止,本息未还。我的要求1、要求刘律师帮助我们尽快追回借款2、将罪犯绳之以法。

媒体的调研揭开了李玉芬系列案件的冰山一角,张文亭向媒体反映(经同期录音整理):张文亭,女,48岁,现住址邯郸市南辛庄。她想工作人员反映,2014年3月24号,通过申延军共融资3笔7万元,6月20号,申延军收走了原始单据,说是要支付还款,但是原始单据收走后,也没有支付钱。现在我手里也没有证据,只有复印件。申延军是邯郸县众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2号,通过邢伟又融资3笔,4月12号6万元,4月15号5万元,4月18号3万元,全部给了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收据都在我手中。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媒体对王书秀、刘爱芬、胡朝华委托的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进行了采访(经同期录音整理)本案是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的集团犯罪,我接案以后,就该案的定性以及如何解决与2014年12月24日给邯郸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发了《律师函》,然而直至今日没有回复。
致河北省邯郸市委律师函:
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厅和大同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服务机构,有权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或行为发表法律意见、进行见证及/或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本人是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在册律师刘宏伟,受邯郸市非诉讼代表人王书秀、刘爱芬、胡朝华等人的委托,担任该王书秀等代表人因与李玉芬、李朝权、李章令、薛丽青、王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合同诈骗、诈骗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的准则》的54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的非诉讼代理人,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刑事立案和其它方式确保委托人被李玉芬等系列犯罪嫌疑人因涉法而将放款的损失追徼到位。
尊敬的邯郸市委:以李玉芬为首,李朝权、李章令、薛丽青、王建平、申延军等集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耳,通过广谷商砼有限公司的企业平台向邯郸市众多受害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不断变更企业名称: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县隆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磁县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巨祥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河北麟兴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肥乡助农机专业合作社、众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置法律陷井,虚构资金链断裂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9位数,案件发生以后,李玉芬等犯罪嫌疑人通过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及其它非法的方式变现处置犯罪所得。该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严重影响了邯郸市的正常的民间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和践踏了邯郸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在造成大批受害者流落街头,有的失去生活来源,有的自杀未遂:心音如鼓、思绪如潮、扼腕长叹、仰天长啸。众多受害者随时有进京访和越级访的大火燎原之势。
尊敬的邯郸市委:现在通过邯郸市公安局所属分局和辖区刑警队,李玉芬已经归案5个月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朝权等人仍然逍遥法外,究其原因是该案属于以李玉芬为首的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件,该案应该由邯郸市委政法委统一牵头,实施“并案侦查”的措施,而不能将这一起系列案件分散到各分县局。 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它是指把一个或者一伙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专办,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方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缩小侦查范围,从而达到迅速破案、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
尊敬的邯郸市委:再有几天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元旦和春节,被李玉芬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大批受害者的损失没有追回来,做为代理律师秉承“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的事情大如天”,我是忐忑不安,如履薄冰,请邯郸市委高度重视部门主抓,想尽一切办法解决受害者的损失问题。做为代理律师将最大限度的做受害者的罢访息诉工作。
调研员对窦海军做了采访(经同期录音整理):2014年5月22日,张新华伙同王建平几次给我做工作煽动诱骗,取得了我对他们两人的信任,最终将我的10万元骗取,其中8万元骗入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情发生后,据我了解张新华和王建平两人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高额的好处费,从而升高了投资理财的风险,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张新华讨要,至今未果,王建华失联。
刘春英向媒体反映(经同期录音整理刘春英,女,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水利局家属院)2014年4月12号,通过张素芹一个朋友交给邯郸市隆合混凝土公司2万元,合同是借款,借期三个月,到期7月12号,是交给了隆合公司的经理金延平,三个月早已到期,我们多次讨要,找不到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女(经同期录音整理)向媒体反映:2013年9月起,邯郸旌原建设工程公司向邯郸市广大群众借款,2014年初,在旌原建设工程公司还清部分民众借款后,企业名称变更为广谷商砼有限公司,其法人也变更为李玉芬,其中一部分不愿出单的款项可以继续转存,合同不变,转存后的资金到期均由广谷商砼有限公司归还。而在2014年6月12日广谷商砼公司未能按期归还部分民众借款期间,又将广谷商砼有限公司更名为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论是邯郸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是广谷商砼有限公司,期间向民众借款的项目经理人始终是李朝权,由此可见,广谷商砼有限公司和邯郸旌原建设工程公司的资金款项均与李朝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该企业从2014年3月--2014年6月,以建厂为名,由操盘手邢伟和项目经理韩云泉具体负责实施,向邯郸市广大群众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据不完全统计,借款金额高达一亿四千万人民币,三个月后,未曾归还任何一名借款群众款项,操盘手邢伟归案,法人任保军在逃。
以工程大学研究生培育与科研基地建厂为名义,租借华信公司职工张红正土地,王彩云(李玉芬上线)受李朝权委托与张红正签订的租赁合同,预付定金3000元,由操盘手李朝权带领项目经理韩云泉负责实施,向邯郸市广大群众借款,借款期限三个月,据不完全统计,借款金额高达二千八百万人民币,三个月后,未曾归还任何一名借款群众款项。
法人刘文廷被抓,操盘手李朝权在逃。所有集资地点人去楼空,王彩云是李玉芬整个事件负责国外转款的核心人物,将邯郸市人民的血汗钱转往国外,李玉芬的儿子在美国的一切费用都由其负责。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媒体将对邯郸市的该系列新闻给予关注。(作者:刘宏伟 范振峰)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网 原文链接:http://cj.xfrb.com.cn/newsf/2015/01/05/142043015495.htm
来源: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