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南昌将民族创新企业导演成非法传销
实名发帖人: 吉连波 谭建西 朱红军 裘爱平 朱南南
电话:18653680569 18600083144 13998707720 18858625627
(我们是本文发帖人,我对本文的真实性及发帖转帖行为负法律责任)
一
我们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精彩生活公司或公司)的渠道商。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我们去精彩生活公司考察。在公司,我们知道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BMC模式。考察期间,我们看到了南昌市政府提供的办公楼,网络、报纸、书介绍精彩生活公司,CCTV的聚焦“精彩生活”、“关注全新BMC商业模式”等的报道,南昌市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司与几大国有银行联名发行的银行卡,等等。
各地来精彩生活公司考察的人熙熙攘攘。在公司,除了国内客商,我们见到了来自香港的两位女士,来自英国的爱玲和她的英国丈夫,还见到了一位韩国人。公司人来人往,络绎不绝,秩序井然,朝气蓬勃。
到达南昌的第三天,我们遇上参加第三期人社部“BMC电子商务师”培训的学员。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然BMC模式能够实现“省钱+赚钱、创业+就业”,国家认可“BMC电子商务师”证,CCTV宣传推介,几大国有银行与公司联名发卡,南昌市公安已经撤销传销认定,就是一家合法的公司。我们深信不疑。
成为公司合格渠道商后,我们有15—45天的冷静期。公司还回访我们,核实了我们的身份,询问我们是否自愿,告戒我们投资有风险等。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对精彩生活公司更加深信不疑。
我们经常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购物、充电话费等。我们没有发现精彩生活公司给我们提供了虚假信息;看好的商品就买,货真价实,没有骗我们的钱;介绍其他的人来太平洋网站购物,我们还能得到返利。我们介绍进来一位渠道商,他马上就在网站供货,他卖了货,赚了钱,很高兴。
二
2012年4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突然定性精彩生活公司非法传销,抓捕唐庆南等,查封公司财产、供货商货款、渠道商保证金等。国内其他地方公安,开始抓捕渠道商。一时间,渠道商人人自危,茫然不知所措。
我们百思不得其解:2010年1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说不构成犯罪,过了一年多,BMC模式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原来的不犯罪和现在的非法传销罪,是不是按照同一部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同一部法律,老百姓今后该怎么样遵守现行法律?
从2010年开始,南昌市公安局就对精彩生活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管。为什么监管到了2012年4月15日就变成非法传销了呢?难道精彩生活公司在公安的监管下进行了传销?没有南昌公安的监管,没有南昌公安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我们不会与精彩生活公司合作。
据熟悉精彩生活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人士介绍,初步估算精彩生活公司盈利1个多亿,没有亏损,公司的财务账目清楚,财务状况非常好。我们渠道商能从后台看到自己的交易信息,清清楚楚,传销公司不会这样做。公司经营过程中,即使出现亏损,属正常现象。何况公司盈亏与非法传销没有直接关系。从2012年4月15日起南昌市公安局查封精彩生活公司近20亿的资产,公司财务明细不让外人看,捂的紧,办案律师都不能查阅。这里面一定有鬼!
三
我们渠道商经营BMC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同:
1、《国务院传销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就是传销的“拉人头”。
而经营BMC商业模式与人数没有关系。我们向大家推介BMC,是为了让大家来太平洋网站买东西,买了商品,我才能得到商家返利。如果人家不买商品,我们介绍进来的人再多,也得不到利益。商家返利,不属非法利益。
2、《国务院传销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到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是传销的“入门费”。
在BMC模式下,可交纳保证金,也可不交;可购买商品,也可不购买。没有“要求”,也没有“强迫”,全凭个人自愿。我们介绍他人成为渠道商,公司会给我们一点居间费,提高享受返利等级,再无其他好处。居间费在《合同法》有规定,不属非法利益。
3、《国务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是传销的,以下层级销售业绩作为计算或是给付上线报酬。
在BMC模式下,高级别渠道商与低级别渠道商之间没有“销售业绩”的“要求”,各干各的,单纯在网站购物也行。大家组团按比例享受商家返利。前面说了,商家返利,不属非法利益。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BMC商业模式,不属传销。
四
公安、检察院、法院及专家教授对BMC模式存有争议。
2010年5月份南昌市公安局对精彩生活公司立案侦查,经研究讨论,报江西省公安、检察院、高院集体研究,再报江西省政法委,报公安部经侦局,确认BMC模式不构成传销。
2011年7月份山东聊城公安局拘留精彩生活公司渠道商刘葆华和童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当地公安索取数百万取保金后释放二人不了了之。
2012年4月15日南昌市公安突然改变原来的撤案决定,查封精彩生活公司近20亿的资产,逮捕唐庆南等。
近二年的时间里,精彩生活公司及其渠道商,抓了放,放了抓。这说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对BMC模式没有把握,基本认定为无罪。BMC的定性问题根本不是工商、司法机关的特长,甚至好多办案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中的传销。
2013年1月16日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北京组织了《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网被控传销案专家论证会》。当代顶尖的经济学家、法学家、中科院、互联网协会等十多位专家教授参加了研讨。一致的观点是:BMC模式比较复杂,不宜草率以传销犯罪定性,或者不构成犯罪。
五
从刑法的角度看,BMC模式下的行为没有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归结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BMC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BMC的发展没有侵犯到渠道商的财产利益,没有对国家或者南昌的经济、社会等秩序造成冲击。
南昌政府该合法引导、保护BMC模式。对一些渠道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或者处罚;确实一些渠道商的行为触犯刑律,当个别对待,而不应把罪责都归咎于精彩生活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唐庆南。
现在,习李新政,依法治国。我们要求江西省和南昌市的公检法等部门,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地办理精彩生活公司12万渠道商和670多万会员二年多来的喊冤和上访。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ycthjc.com.cn/html/8741/8741.html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