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孝敬”父母实为转移财产
妻子有权主张丈夫巨资赠送父母的行为无效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无意中发现丈夫黄某出轨,因无法容忍他对婚姻的背叛而与他离婚。近日,我偶然得知,黄某在与我办理离婚手续时,曾将自己开公司赚的50万元现金背着我交给了他的父母。现在我要求黄某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时,却被他拒绝,理由是他用自己挣的钱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况且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彼此已无任何瓜葛,我更是无权干涉。请问:黄某的说法对吗?肖艺琪
肖艺琪读者:
黄某说法是错误的,你仍有权要求分割上述50万元。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你来信中提到的50万元现金,形成于你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的本意是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而你的前夫一次性给予其父母50万元现金,显然已超过了正常赡养的合理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黄某未与你协商,非因日常生活之需,私自处理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你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你的前夫赠与其父母50万元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孝敬父母”为幌子,行隐匿、转移财产之实,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1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鉴于黄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距今只有半年,因此你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该50万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