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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东阿镇:一块土地的前世今生


时间:2014-11-05  来源:消费日报网 点击:


 

日前,记者接到来自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衙前村部分村民的反映,称当地政府多年来一直占用着村里的六十多亩耕地,用于招商引资。之前采取的是租用形式,每年发放耕地租金。但后来,村民们发现,这块地早被人办理了土地证,耕地已不再属于他们所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租金也不知道能发到何时为止,这让他们感到非常的担心。

为了解事实真相,记者日前深入平阴县东阿镇衙前村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采访调查。

耕地租变售,村民没了本

2014年9月17日,当记者来到平阴县东阿镇衙前村时,村民们就纷纷上前陈述。

一位姓张的村民说:“耕地已被企业老板已经买走了,人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成合法的了。可是并没有从农民手里买断,而是年年给租金,这叫怎么回事啊?”

村民曹学忠说:“租金是按一年发两次,一亩地一次给640元,一年给1280元。但现在农业生产越来越好,就比如我是种树苗建苗圃的,一年的收入远不止这点。而且我们现在很担心,这块地被人办了土地证,那这耕地的所有权就不是我们的了,是不是以后就不给租金了?”

这事的确有些蹊跷,原本是租用的土地为何被人买走?记者在村民的带领下,来到了这块土地上,看到这里现在已经建起了厂房,厂门口挂着“济南盛东堂阿胶有限公司”的牌子。据了解,他们这块地是从济南博大智能仪表公司租来的。记者经过调查获悉,济南博大智能仪表公司是浙江乐清市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在平阴县设立的,2001年11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章余。随后,记者从一名知情人提供的一份文件上看到, 2001年10月16日,平阴县改革开放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乐清市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浙江乐清市博大智能仪表在平阴县投资兴办济南博大智能仪表公司。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企业占地,征地60亩,价格为每亩2000元,使用年限50年。时间自2001年10月16日始至2050年10月16日止。”

经过调查,记者又了解到,济南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8日,取得编号为(2001)01414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发证机关为平阴县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01年10月18日,取得编号平国用(2001)字第0806000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1年10月18日,使用权面积为40000平方米。发证机关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也就是说村民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这块耕地确是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被企业占用,并在同一天就办理好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企业办证疑点多,还原事实真相难

加快城乡建设,加大工业化力度,合理使用土地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济南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证的过程却让人颇为费解。这家公司是2001年11月28日才注册成立的,而在这之前一个月平阴县国土局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知情人说,公司尚未诞生,就有了土地使用证,而且该公司没有给县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不是明摆着的违规操作吗?

知情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01年11月1日,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与平阴县东阿镇衙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东阿镇人民政府租赁衙前村土地68亩,每亩每年500元,租期50年。这就是说,东阿镇衙前村被以租代征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怎么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呢?而且,令人费解的是,济南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虽然获得了土地和土地使用证,却一直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记录。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

而平阴县国土局未履行必要程序,就把这块集体土地无偿转让给一家企业,这为后来埋下了安全隐患和难以解决的纠纷。

国土局违规操作,滥发土地证为哪般?

2014年9月18日,记者来到平阴县国土局,现任国土局副局长任尚宏在接受采访中说:“这块地是2004年征为国有,2005年补办的土地使用证,有4公顷,60亩地。征地后是乡镇政府根据老百姓的要求,每年予以补偿的。”

记者向任副局长询问为何博大公司办理了土地证后,非但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拿着这本土地证到银行贷款100多万元时。任副局长回答说:博大公司因经营不善,还欠着镇政府的钱,于是这块地被拍卖,卖了600多万。是一个叫周传虎的人拍了下来,本来要求他补交20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料到这个人从法院拿到这笔钱后,不仅没去缴纳,还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局抓了起来。这块地到现在成了解不开的死结。

记者问起为什么当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土地证,任副局长没有应答。

记者数次询问任副局长,为什么当初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国土局会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任副局长回答说:“这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难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地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初,审计署公开今年的重点审计项目,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记者的调查只是引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该宗土地的历史,追根溯源打开死结,挽回国有资产或老百姓集体财产流失。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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