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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不快速撤离现场 今起逗硬处罚


时间:2012-08-08  来源:成都日报(成都)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周海波) 今天起,中心城区发生符合“三快”处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司机不按规定快撤现场将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昨日,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自《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8月1日施行后,交管部门给出了一个星期的适应期,从今天起将全部逗硬处罚。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近期,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昨日,市交管局将该办法对外公布,从8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万元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

  新的办法主要的变化有三个,即车损金额、处理时间和处理方式上。在新的办法中,车损金额由之前的5000元变成10000元,双方约定时间由之前的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延长到48小时。

  另外一个最大的变化需要更多市民特别是司机的了解,那就是这次的新办法中废除了之前发生事故后双方对成因有争议就不能适用的尴尬,发生符合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事故后,不管双方是否对事故责任有争议,都可以实行快处快撤,然后到快处中心出示照片等相关证据让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即可进行理赔。

  再次提醒

  A 轻微交通事故这样快处

  每日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二)依法自行撤离现场。

  (三)当事人达成赔偿结果的,及时填写《快处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

  无《快处协议书》当事人已达成赔偿结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负责赔偿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协助负责赔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者未达成赔偿结果的,由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B 快处需带资料

  当事人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时,应当提供《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保险责任的认定、事故车辆的勘验和损失确定工作。

  C 十大情形 不适用三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来源:成都日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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