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陕西省宝鸡市将实施新修订的《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其中规定市民在领驾照、结婚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前应无偿献血,此举被外界质疑为强捐。(9月24日澎湃新闻网)
宝鸡市出台这项颇具争议的新规也有其无奈之处。一方面,夏冬季才血量少使血库供血吃紧,另一方面是临床上大量病人“等血救命”。在这种临床用血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的现实语境下,相关部门出台一些新政策倡导公民无偿献血本无可厚非。然而,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的公益行为,提倡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也应当在全社会推行,而该项规定将提倡的主体限定在领取驾照,领取结婚证等有特定利益需求的群体,颇有“利益裹挟”之嫌。
无偿献血是一种慈善行为,虽然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氛围,但慈善自由这个原则不应被打破。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献血或者不献,而不应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
对于规定引发的质疑,官方回应时称,该规定只是倡议,并无强制,无偿献血并不是取得证照的必要条件。然而,该回应有些牵强,并不能平息争议。首先,既然是倡导,那全社会每个公民都有无偿献血的的责任,而且这种社会责任是人人平等的,不能说在结婚、领驾照、考大学这些节点时这种责任感就被特别强调和被加强,而其他时间这种社会责任感就被忽略或缺失。另外,规定中的“应”字意思含糊,当地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应献血”到底是提倡献血还是必须献血呢?如果是前者,按当地政府制定政策时的谨慎程度,完全可以用意思更加明确的,同时又不会引起争议的“提倡”二字;但选择“应”字,可能就是看中了“应”字背后的自由裁量空间,假如没有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当地在执行时完全可能将“领证前应献血”执行为“要领证,先献血”。
而一旦受到质疑,又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释为“提倡”而非“必须”,指责群众断章取义。可见,当地政府制定新规时不仅“谨慎”,而且“精明”。迫使公众用无偿献血的慈善行为来换取本该无偿获取的权利或利益,这种利益裹挟式的“强捐”与到公众中宣传无偿献血比较,当然是一条既省时省力,有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的捷径。试想,谁会因为“献血”这件小事儿耽误自己领驾照、上大学、结婚等人生大事呢?
然而,社会治理本就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有时如果治理者为了方便而寻求捷径,很容易脱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奉劝当地在制定《新规》时,不要妄图走捷径,玩这种“文字游戏”了,中规中矩地搞好倡导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才是一条“康庄大道”。(文/翟欣宇 网络媒体著名时政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