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黄陵县政府、法院官官相护司法腐败!
时间:2014-09-29 来源:西北在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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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央巡视组领导,中纪委 新闻媒体:
我冤!冤!冤呀!我叫李丙文,男,今年71岁,是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矿职工,已退休,现居住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南川社区,邮编:727307,我的身份证号:610632194406021019, 联系电话:0911-5512579
我遵纪守法,却因黄陵县国土局给居民刘先彩,该人本来就拥有一处国家划拔的位于我家附近的宅基地,不知道为啥黄陵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24日偷偷违法又给刘先彩划拔了第二处宅基地,(黄店国用1999)16号土地证(337.15平方米{5分土地})让我们这里的居民想不通的是,宅基地一部分划拔在原1992年已经被黄陵县交通局因修建黄店复线公路(县道,1996年至2012年为陕西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而把原居住在这里的居民征迁走的土地上,另一部分划拔在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排洪渠上。(该排洪渠叫芋子渠,该山沟因渠得名为芋子渠沟),该渠是一个汇水面积较大的水渠(七十年代时,该渠自然宽度均在四米左右)该水渠是店头镇七丰与张湾两行政村的分界线,也是黄陵县仓村塬区及流经店头镇该处山区的排洪重要通道)。黄陵县交通局在1992年至1996年修建黄店复线公路时,跨渠的公路涵洞直径及涵洞高度均在3.0米以上,2008年的4、5月份,刘先彩以黄陵县国土局划拔的第二块宅基地为尚方宝剑,破坏公路路产,紧贴公路的混凝土路边,修了一条内宽1.3米,高约1.35米的全长为80余米的涵洞,并将该涵洞全部用土覆盖,还将我家屋后的整个长约30米,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公用排水渠及我家向渠内排出雨水的两个陶瓷水管砸毁并用黄土填平,以掩盖其土地证的合法性。一旦到雨季洪水来临时,刘先彩所修的涵洞根本无法保证排洪。洪水和泥石流将会汹涌溢出,顺公路流淌而下,严重危险到公路、我家院子的排水和居住在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在我家地基严重下沉,房屋裂缝严重。2013年雨季在雨量不大的情况下山上的洪水、树枝、泥石流,顺公路而下捣致煤炭公司家属院、店头汽车站、公路全都被淹,天情后店头镇组织单位、环卫工,动用铲车一周才将淤泥清理干净。这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严重危协到我家房屋及居住在下游其他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到了夏季雨天洪水时期,为急于解决我家院内的排水问题,我们自然相信政府会依法依规处理。开始走上访途径来解决,店头镇人民政府说,人家拥有土地证,要按土地法的规定要求,依法保护土地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土地证是土地局在代表县政府发放,我们镇政府是县政府的下级单位,我们只能按照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土地证的权利人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在黄陵县人民政府上访时,迟迟得不到解决;在黄陵县县委上访时,我被黄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在我全家人员不停上访的压力下,经“高人”指点,刘先彩将我告上黄陵县人民法院,我们再上访时,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均以“该事件已走上司法程序,政府不能干扰司法部门办案,要维护司法公正,将我的上访之路全部堵死”。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既然政府领导以该事件已经走上司法程序。我就相信黄陵县政府和法院会秉公执法的。于是2010年2月份我以违法发放土地证为由起诉黄陵县人民政府,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当今社会官官相护及司法腐败就出在县级领导中(县级地方政府中,这是否是我国信访部门人如潮涌和公民自残申诉及以死相抗现象的根源),到现在,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历经4年多的时间,黄陵县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委员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全当废纸,每次都判我败诉,我每次均上诉,令人欣喜的延安市中院还是秉公执法,前几次都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驳回重审。现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还未开庭。但是我想信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传承这中国共产党的实事求是精神,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明辨是非的。
当前习主席的反腐肃贪让我看到了希望,本人现将黄陵县政府、法院对一起位于排洪渠上建房竟有土地证均“坚认为合法”的违法行为和做法,就可以说明它们是官官相护、司法腐败,事实和理由列举如下:
一、黄陵县国土局为刘先彩划拔的【黄店国用1999字第16号土地证】是第二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土地面积),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农村每户居民不得拥有两处宅基地的规定。黄陵县政府和国土局为何要给刘先彩划拔两处宅基地?而且第二处面积是337.15平方米,也超过了国家规定面积100多平方米又是什么原因?黄陵县人民法院还为何认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土地证且支持县政府发放的该土地证行为合法有效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或当时陕西省执行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认真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物的通告》中的明确规定“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路5米两侧均不得有固定建筑物“之条款。而刘先彩家在排洪渠上修建的房屋距离公路只有1米左右,难道黄陵县相关部门领导和城建规划部门的主管及公职人员都是法盲吗?
三、该土地证的地籍附图上所载面积60 %为排洪渠的范围。20%的土地面积均是1992县交通局当年为修建黄店复线公路所征迁的原居住在这里的公民刘忠臣(已去逝)及其儿子刘彦奎、刘彦义、刘爱国及李志怀的房屋。请问黄陵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你们调查了解过吗?何种合法理由可把别人的房屋院落征迁后的土地仅相隔5年“国有划拔”给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刘先彩修建(现代社会的南霸天)?
四、办理土地证有一项四邻签字表,造假疑点重重。
1、土地证的北面与公路相邻,公路的产权单位是交通局,但是可笑的是在该四邻签字的页面上由该页文字80%的书写人所写“公路”二字,未盖公章,难道黄陵县交通局就不使用公章吗?只要“公路”二字就是名称和印鉴合一的合法行为,该二字即是公权力的合法表征吗?还是黄陵县交通局就是一个没有公章而行文时均要(借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呢?
2、该土地证的四邻签名栏“秦玉珍”签名及指印绝非我妻子秦玉珍本人所签及指印。因为自1995年6月份起,由刘先彩之妻李爱云与我妻子吵架后,双方每年均要发生一两次吵闹,故1999年9月份黄陵县土地局为为刘先彩办理其第二个土地证时,我妻子秦玉珍绝对不会现场指界并给其签字且按印的。但是我们对黄陵县法院提出要求做指纹和笔迹鉴定,黄陵县法院为什么不做指纹鉴定呢?(古有金圣叹仿写字迹可达到无法判别,但现在人的指纹却是每人均不相同的)。我想问一下黄陵县法院指纹和笔迹鉴定那个更有权威性?自古至今有没有自己把名字签上,却让别人代按指纹的事例吧!
在此,让我感到黄陵县的天是黑的,政府官官相护及司法腐败,本来是一府两院,为何黄陵县人民法院却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废纸,随意践踏……由于我们只知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处处按照道德及法律的要求来做,做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公民,于是我便开始一步步陷入了刘先彩家人及部分政府无良的贪腐公职人员布下的(漫漫诉讼)行政诉讼之路了。
全党全国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都在大张旗鼓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论述精神,我希望,中央巡视组领导,中纪委新闻媒体的同志们,为我们这些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芋子渠下游遵纪守法的公民们做主,严查重处黄陵县人民政府及黄陵县人民法院的官官相护及司法腐败,保证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及不可侵犯性。
实名举报人:李丙文
2014年9月19日 来源:西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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