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报道:距今年3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要在公安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药品侦查局之后。8月25日,食监总局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商如何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实现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惩处。(《药监联手公检法推“杀手锏”,方案已报中央政法委》)消息一出,顿时引起法学界关注,本文欲谈点对上述药监公检法“杀手锏”机制初步看法,以供业内人士斧正。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一直流传着两句顺口溜:“要发财,搞药材”,“要致富,开药铺”,利益驱动使挖空心思做违法食品药品买卖的人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最终形成一股子涌动的大潮。上述新闻正是遏制住这股子黑潮途径之一。《吕氏春秋》曰:“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下也。”显然,上述机制必须过好第一关“立法关”,因为无论是推出“黑名单”管理制度、提高食药犯罪分子违法成本,还是公安部计划成立“药品侦查局”等,都要严格按照《立法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赋予上述行政与公检法机构各自权限与责任、义务,否则的话,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下,尤其是市场经济鼓励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特性,会让生产、销售伪劣、假冒食品药品的违法分子层出不尽,更有可能导致更多上述机构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现象的大幅度提升。故建议有关立法机构,要通过立法技术修改《食品药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广告法》、《刑法》等,尽快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衔接中有关实体处罚标准、运作上程序、证据标准的衔接以及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提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等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上述机构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到位。
其次,就是过好“执法关”。马克思说过:“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可以推动资本家违规犯罪,而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使资本家冒杀头的危险!”所以,立法技术再完善,也无法阻挡一些唯利是图之辈,他们依然会财迷心窍,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从事违法食品药品买卖行当。这就要求我们上述机构,一方面要,创新稽查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并且食药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销售药品、食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检、法部门。公、检、法部门也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提前介入、侦破案件,进一步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力;食药监管部门和公、检、法部门都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携手并肩,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另一方面,要发挥好“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推进“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应用,完善信惩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要真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通过上述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住企业违法行为。
最后,是过好“司法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行为呈现高发态势的局面,要想让提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落到实处,手段之一就是“盛世用重典。”要在财产刑适用问题上,进一步明确《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施以制裁的刑罚手段,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数额、预先缴纳制、调查权和保全措施等条款前提下,就是上述机构务必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切实增强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严格依法裁判等,不让司法程度“走溜”,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守法者获得制度的红利,让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好地成长。最终,达到尽量杜绝与减少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假冒食品药品安全的现象发生。(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邓勇 湖北省老河口市工商局张俊杰)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