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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电信公司降低级别工资惹怒员工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4-08-27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 点击: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电信分公司以员工张某在2005年一2006年度民主测评两次“基本称职’’为由,依照没有公示的文件,单方面擅自降低张某岗位工资60元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6年间,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按原岗位工资720元标准发放工资,并补发工资损失,但该公司均予以拒绝。对于张某反映的问题,即不解决,也不书面答复。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6年7月1日,张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原建维部赵庙区域工作。2008年5月7日张某去工商银行支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对,随即公司查询,从工资条得知自2008年1月执行张某岗位工资600元,原岗位工资660元,与本单位同岗位同事工资相比,比他们少了岗位工资120元。该公司口头答复称:张某在2006年一2007年年终民主测评被评为基本称职,所以降你一级岗位工资60元,依据民主测评也不能涨级。

      2008年1月开始执行普调岗位工资时,该公司以张某民主测评两次“基本称职’’为由,依照阜阳市电信人资(2006)11号和太和电信(2006)98号文件降低张某岗位工资60元/月(原为660元/月)以及不予给张某普调2008年1月涨级岗位工资60元/月,共计120元。张某在银行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被降和没有给普调涨级岗位工资时,即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十三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张某在起诉书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依据他在2005年一2006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基本称职,但是该公司未按制度规定向他告知测评结果。2008年1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以张某民主测评两次“基本称职”为由,依照没有公示的阜阳市电信人资(2006)11号和太和电信(2006)98号文件单方面擅自降低其岗位工资60元/月以及不予给普调2008年1月涨级岗位工资60元/月之前,均未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更未公示,张某不知道该考核结果,只有书面通知张某后才能降低其岗位工资。根据该条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的行为显属违法。

     张某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无故降低其岗位工资没有合法依据,程序违法,应当补发工资损失。因此,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原岗位工资720元标准发放工资,补发扣除岗位工资8640元整,并支付25%经济赔偿金2160元。

据了解,该案将于9月上旬开庭审理,结果如何,媒体对此案进展将继续跟踪报道。(任民、辛华)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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