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中纪委监察部和湖南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
控告人系被告人王威的母亲,现就冷水江市司法机关在办理王威涉嫌抢劫犯罪一案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向贵委控告,请求贵委查明有关事实,依法处理,还犯被告人王威一个公道
一、公检法机关明显偏袒“被害人”肖昊泽
本案中,公检法机关之所以沆瀣一气要定被告人抢劫罪,原因在于“被害人”肖昊泽父亲是冷水江市公安局政委肖海文,整个案情其实是肖海文肖政委一人导演的。一手遮天的冷水江市公安局政委肖海文的黑势力究境有多么的猖狂,一手控制冷水江市的公、检、法。另一只手伸到广东佛山控制我家的网络,并且未成年学生被冷水江派出所刑讯逼供的事在网上是发不了贴的。阻止我在网上发贴,网上上访,我家网络经常屏蔽,我多次打佛山110和佛山市长热线12345,多次打佛山网监电话求佛山网监别屏蔽我家网络。作为监护人依法维权现在的我像国际通缉犯一样的生活,电话被监听,家里网络经常屏蔽。
2013年7月13号未成年学生王威因涉嫌抢劫被冷水江派出所抓,经过残忍的折磨与摧残王威承认他叫同学郭辰宇抢过冷水江公安局政委肖海文儿子肖浩泽的钥匙一事,肖海文为了把他儿子肖浩泽的同班同学又是好朋友王威整死,先后制造了假证据,再指使派出所办案民警把未成年学生打得死去活来。
2013年7月15号,我和郭辰宇母亲曾中兰、父亲郭克文、吴承瑛父亲吴雄辉在肖海文政委办公室跪着求他,放过王威他们,求他让王威出来看病,并跟他说冷水江派出所办案民警已经把一个体弱多病的未成年学生刑讯逼供的死去活来,当时肖海文政委问有没有去立案呀,要我分清楚事情的轻重,我多次去他办公室求他放过我的孩子,可铁石心肠的肖海文政委怎样也不原谅王威。
2013年7月18日我多次开始找市领导反映王威被冷水江派出所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的事。多次找冷水江市检察院立案,书面申请给王威做伤情鉴定都被拒绝。
2013年9月16日我又去冷水江市公安局找陈局长,陈局长同意王威取保,而肖海文政委不同意取保,我去冷水江公安局法制科找郭奇琪问情况,遭到7、8个民警围着,抢我手机搜我身,并把我的手臂抓的到处是伤。
2013年10月19日冷水江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长问我是控告公安还是怎样,如果是控告公安就把刑讯逼供的材料递到检察院公诉科,我从2013年8月5日起多次向冷水江检察院递次未成年学生王威被刑讯逼供的材料却无回音。
2013年11月21号下午3点多有位13762283585的男性称他是冷水江公安局纪委的是受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委托问我手中有哪些刑讯逼供的证据,我一五一十的告诉了他。后来当我回到冷水江一中向谢六奇老师租的房子时发现电脑里的王威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全部被删。而我的笔记本电脑是设了密码的。之后我多次接到没号码的恐吓电话说我想告公安局肖政委吗,难道你不怕死吗?这些我2013年12月30日向我户口所在地佛山市同济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12301424。
2013年12月18日,湖南新化某传媒公司帮我编了一个微信冷水江派出所警察殴打嫌疑人王威的情况反映,第二天这传媒公司的微信平台被冷水江公安局查封。1;2013年7月23号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苏备峰律师向冷水江市公安局书面申请给王威做精神障碍的申请被拒绝。2;2013年8月14号王威在冷水江市看守所病发,冷水江派出所通知监护人取保出来看病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拒绝。3;2014年1月21号湖南律德事务所律师廖桧晖书面申请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因为刑讯逼供 排除非法证据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27下午3点开庭时拒绝。4;2014年1月10号未成年监护人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法院出函去冷水江派出所调取2013年7月13号上午和晚上王威被刑讯逼供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和2013年7月13号 王威送看守所时的监控录像,入所体检表,入所照片。被冷水江市法院拒绝。5;2014年7月21号下午未成年监护人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领到了一份先判后审的判决书。正确开庭时间是2014年6月27号下午3点至5点。判决书上的时间也是2014年6月27号。为何判决书都下了还要王威开庭呢?6;2014年1月4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兰思雪代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到冷水江市看守所诱导未成年学生王威叫他认罪,判王威缓刑。7,2014年7月23号叫未成年监护人去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签名2014年1月21号的庭审记录。8;2014年6月26号下午未成年监护人和 湖南律德事务所律师廖桧晖要求阅案卷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郑立拒绝。
冷水江市司法机关在办理王威涉嫌抢劫犯罪一案中,司法程序严重违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刻意隐瞒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对明显存在虚假的证人证言没有仔细审查排除,审判过程中,法院没有依法排除公安机关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证据,具体表现如下
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王威口供,对王威进行非人殴打,致使犯罪嫌疑人身上多处受伤。

体检表
2013年7月13号上午11点许犯罪嫌疑人王威因为涉嫌抢劫被冷水江派出所拘留,在抓获回派出所后也没有通知监护人。把王威戴上脚镣和手铐,并把一个在42天内做了三次气胸手术出院几天伤口还没有愈合的体弱多病的未成年在校学生踩在地上,身上卡张椅子不许王威动,冷水江派出所刑警队长吴群峰大力踩着王威的手术后拆线几天的胸口,踩头,踩大腿。不许哭叫。要是哭叫就吊一只手吊一只脚吊起来打。残忍的摧残了一个多小时。派出所有监控录像证明。冷水江派出所刑警队长吴群峰和派出所副所长姜新伟要求王威承认抢劫犯罪,体弱多病的未成年王威在实在受不了折磨的情况下只好按吴群峰指定的事认罪。2013年7月13号晚上10点多冷水江派出所以刘超为首的多名办案民警又把戴着脚镣手铐的未成年人拖进办公室把监控录像转向另一个角落,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进行毒打,用脚踢王威的胸口、大腿,打其耳光,用胶警棍打王威的背和胸还有头。有个肥胖的办案民警用拳头使劲打头和胸口,直到未成年学生被摧残得遍体鳞伤。并且不许王威哭叫,在王威失去知觉后,又用电棒强电其背部电烧焦,在看守所里几天后王威背上的被电死的皮像纸一样一块块注地上掉。至王威几次晕厥。当晚10点多,曾金兰听到王威的惨叫后,叫另一犯罪嫌疑人吴承瑛的舅舅罗先生去录音,因曾女士的声音太大,被派出所民警发觉后赶出去了。2013年7月13日22点23分,本案另案被告人郭辰宇阿姨打电话给我,说冷水江派出所刘超等3位办案民警在办公室对王威刑讯逼供,随即我几次打电话给吴群峰13787482519(电话是班主任告诉我的),告诉他王威刚做完三次气胸手术才出院几天,经不住殴打,否则打死了咋办。
2013年7月14号控告人会见王威时,发现其头跟脸都是肿的,身上遍体鳞伤。2013年7月15日苏东升从冷水江市看守所出来时,告诉我王威被打得片体鳞伤,特别是头和脸肿得很大,晚上睡不了觉,说话时身上的伤都疼。在控告人的要求下,2013年7月16日出具证明和2013年12月30日,苏东升出具了一份《良心证明》,证明王威在进看守所晚上到处是伤。
此外,王威的班主任(冷水江一中)也证明,2013年7月13日下午他在旁听民警询问时,发现王威的脚上有伤。王威的班主任(新化一中)也证明,在2013年7月14日下午在冷水江看守所会见王威时,其身上也有伤。证人曹林娥证明,在2013年7月14日下午在冷水江看守所会见王威时,其身上到处都是伤痕,王威告诉控告人,伤是几个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时打的,其中刘超打得最厉害。
控告人在2013年11月19日和2014年4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要求冷水江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口供材料中记录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均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
三、冷水江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和起诉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对其调取的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也不提交,违背了客观中立的立场。
2013年8月5日下午我和郭晨宇的爸爸郭克文,郭晨宇妈妈曾中兰,郭晨宇大姨曾金兰,吴承英爸爸吴雄辉,我们5人开二台车亲自带冷水江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冷水江派出所调取2013年7月13号上午11点王威被抓到冷水江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对王威进行哪些行为和晚上10点多从冷水江市中医院体检回派出所后的监控录像。在冷水江市看守所调取了王威的入所照片,入所体检表和监控录像。控告人恳请冷水江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把在冷水江派出所和看守所调取监控录音录像及王威入所照片给监护人看,控告人当天在检察院的办公室用手机拍了一小段视频同时把检察院的办公桌子和案卷也拍了。这样就可以证明2013年8月5号下午冷水江市检察院已经调取了王威的伤情。检察机关收集了相关监控录像和照片。控告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资料就是控告人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调取的。在审查起诉中,控告人向冷水江市检察机关提供王威被刑讯逼供是所穿的血衣一套及证人证言和王威被抓时康新平说2013年7月13号上午王威被冷水江派出所民警从红日小区带走时王威身上是没有任何伤痕的录音。要求冷水江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但遭到了检察机关的拒绝。冷水江市检察院公诉科把案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移交为何不把王威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移交法院?控告人多次找检察院办案人员孙青青问为何不把王威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移交法院?检察院为何要帮冷水江派出所几位毒打未成年学生的办案民警掩盖事实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冷水江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明明发现公安机关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被告人王威口供,没有调查核实,没有依法排除,仍然将其作为起诉依据。更有甚者,检察机关居然隐瞒自己调取的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与公安机关沆瀣一气。检察机关的客观中立性何在?
检察机关采信被害人梁国英明显虚假的陈述认定王威抢劫,也违背了中立原则。2014年1月21日开庭时,被害人梁国英向法庭陈述,在与被告人王威拉扯过程中,其被王威用菜刀砍了5刀,但事实上,王威并没有使用菜刀,而是小刀,划伤的地方只有一处,而非五处,说明梁国英的陈述并不可信。
四、冷水江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明其讯问合法性的录音录像,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95条规定,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庭审过程中,控告人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阐述了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即办案民警吴群峰、刘超、副所长姜新伟等人,刑讯逼供的时间是2013年7月13日,刑讯的地点在派出所办公室,以及刑讯的手段等相关证据线索。按照规定,法院应当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然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控告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根本没有组织控辩双方质证,也没有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履行程序证明职责,也没有排除以刑讯方式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在程序上是完全错误的。第一次通知开庭时间是2014年1月15号上午9点。未成年监护人写了书面申请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出函调取2013年7月13号未成年学生在冷水江派出所办公室被刑讯逼供时段的监控录像和冷水江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入所体检表,入所照片。要求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2014年1月14号晚上8点又说取消开庭。当天有多位媒体朋友在。第二次通知正式开庭是2014年1月21号下午3点。第三次通知开庭时间是
2014年6月27号下午3点。这次开庭冷水江派出所补充了二份证明,1.冷水江市一中班主任苏景辉老师作为第一监护人见到学生王威跟正常人一样。那么王威带到冷水江市看守所时是遍体鳞伤的,请问一个戴着脚链和手铐的未成年人他的遍体鳞伤从何来的??2,冷水江派出所证明2013年7月13号的监控录像只能保留3个月的,那么2013年8月5号几位监护人亲自带冷水江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去调取时离刑讯逼供的时候又有多久呢?为何在法庭不播放监控录像呢?为何还在掩盖事实呢?
以上控告,请求贵委依法处理。
此致
控告人:曹冬梅、 联系电话:18689293232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