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日,有网友向媒体爆料称,山东临沂市费县梁邱镇北王庄村村民李善海肆意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且对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置若罔闻,希望媒体对这种不法行为予以曝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4月,山东费县梁邱镇北王庄村村民李对儒承包了本村位于“山下”(地名)的0.5亩土地作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期限30年,自1999年4月9日至2029年4月9日。费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12年春季,本村村民李善海开始侵占李对儒的上述承包土地。
2012年5月,李对儒多次交涉无果,当年所种的豆子遭到破坏,颗粒无收。
2013年夏季,李善海未经李对儒同意,也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李对儒承包地内(占用86.4平方米)建筑二层楼房一栋,其中楼房占地138平方米,院落占地约100多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梁邱镇国土所、北王庄村支书及李对儒本人多次前往制止,但并无效果。

费县国土资源局经过查证认为,李善海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商住楼,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遂于2013年9月9日作出“费国土资罚字(2013)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处罚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38平方米土地;限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李善海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期履行义务。2013年12月12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2013年12月28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向费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4日,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费行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费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9日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3)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费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费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下达月余,未见执行。2014年4 月17日,费县国土资源局电话告知:拆除之事,正在和法院协调。
2014年7月1日前后,李善海又擅自将其违法侵占的李对儒的剩余其他土地,分给本村李善义、腾景芝、李善民三户村民,用于建房。目前上述三户正在施工。
2014年7月16日,李对儒向当地法庭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善海拆除违法建筑并退出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当地法庭未予受理,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待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拆除完再起诉赔偿,(那时)法院受理”。
截止发稿时,费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9日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3)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费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费行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仍未得到执行。李对儒对此大惑不解,他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将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恢复耕地,并要求侵占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做到拆除到位,复垦到位,赔偿到位,落实到位。同时,希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其提供《土地侵权处理决定书》。
“李善海无视国家法律,肆意侵占他人承包的土地非法建房,且对费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费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理不睬,难道执法部门拿他就没有办法了吗?”提及此事,年过七旬的李对儒愤懑不已。(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刘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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