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肥城农业的全面振兴,肥城市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支农政策、农业项目优惠政策、财政奖补政策。
一是金融支农政策。肥城市积极引导金融行社优先保障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增加中长期贷款授信额度,开展小额信贷担保服务。对政府贴息项目,优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扩规模、提产能项目贷款。引导涉农金融行社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农村房屋、鲜活农产品、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可转让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拓展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依托农业专业合作社,指导鼓励合作社内部依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探索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
二是项目优惠政策。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肥城市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多元化投向农业,为农业发展注入资本和活力。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并综合考虑投资额度、带动力等,实行优惠地价。在项目建设期内缴纳的各项费用在地方权限内能减免的尽量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额收取。在手续办理等方面突出重点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驰名、著名商标商品生产企业实施“三优先”,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在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方面优先保证。对由村集体领办或参股等方式经营、增加村集体收入的项目,按照《关于建立肥城市“强村固基”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是财政奖补政策。为有力推动各项工作,肥城市设立农业全面振兴基金1000万元,连设5年,逐年增加,集中用于重点产业、关键环节扶持奖励: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业园区(基地),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品牌创建。对以上扶持中未包括在内的农业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肥城市农业局)
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