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广告审核漏洞
2014年7月7日 倾听民意网 梁晓宏

电视台广告宣传视频截图
陕西农民看--山东教育台养殖广告--山东台广告来源北京天昊恒业广告公司--北京广告公司将播放波段转卖于其它广告商--其它广告商又是怎样操作?--为何变得朴素迷离!
利益链究竟是谁出错
导语:电视广告是由电视传播的广告形式,用来宣传商品、服务等。有的电视广告业务来源于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制作好视频宣传让电视台播放。广告公司又将波段转卖于其它广告商,其它广告商联系业务,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是对广告主要审查的主体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责任就会出现推诿。
本网讯:接到白水农民反映:2014年4月17日中午12点,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付先生在家看山东教育电视台《财富快线》栏目,播放养殖中华八号土元广告,宣传养殖成本低、投资少,利润大,效益好。付先生产生想养殖致富的念头,试拨了栏目电话4000729228,接电话人员说随后有业务人员和他联系。当天晚上,称是北京天易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洁用手机18600913778给回电话洽谈业务,让付先生汇款800元定金公司就可邮寄产品。
在2014年4月18日至28日期间,付先生因联系养殖中华八号土元,被自称北京天易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洁、财务总监芦铁强18600913780、副总周政武18600912381、技术人员李强18600912182五人分别以办理养殖执照手续、场地布置费等各种理由索要汇款,付先生汇了第一次就不甘心,轻信了他们编制的谎言。相继6次通过邮政银行汇款到:卢铁强,卡号6221501000003765690,共计人民币35800元整(6张银行回执单)。不料在交付了订金,设备押金以及材料费用后,产品没有汇到,付先生提出退款。4月29日,付先生联系不上业务员,所用联系电话都关机。受骗后付先生多处咨询,想不通“电视广告也会骗人!”
本网对知情人解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分子怎么能通过广告公司审查签订合同呢?广告公司应该是第一责任人,电视台播放广告公司的广告业务也应该有连带责任。
随后,付先生通过联系,获得了部分经济补偿。至今,没有任何一方向公安机关报案。付先生对赔付款也显得无奈,自己被虚假广告骗了钱,只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他也担心自己不接受适当赔偿,又不知道该怎样维权,到山东、北京来回折腾也得花不少钱,自己真的折腾不起。说到这件事付先生就自责和难受。
本网主编事后和山东教育电视台广告部反映此事,山东教育电视台了解事情后回答说:“这个广告业务是由北京广告公司承揽的业务,他们制作好视频宣传,和附带相关手续证明,电视台播放。”本网主编问:“广告审核是怎样把关的?”广告部解释:“电视台广告业务量大,只是看相关执照手续集全,主要是广告公司审核。”让和北京广告公司马经理联系。
本网主编联系马经理,马经理又说出这个情况他和广告商沟通一下,这个广告波段他转卖于其它广告商,随后联系。经过多次电话联系马经理,马经理说:“这个事情已经给受害人赔偿了,当事人不追究,我们也没有办法。”广告业务就这样层层转包,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谁对广大观众负责?农民真的伤不起,在伤害观众的同时媒体的公信力也受到伤害!
本网简评:依据《广告法》和《消法》相关规定,广告公司应该承担受害者赔偿。受害者在当地报案,侦破难度大,为什么北京天昊恒业广告公司也不报案呢?是为了公司信誉还是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究竟是谁纵容了罪犯?电视台相信广告公司,广告公司相信广告商,难道广告商为了利益就相信广告主。广告主和广告商签订合同时出示的什么手续,这些手续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核实过吗?录制视频到没到养殖现场和公司?宣传资料是虚假的,一切都不会真实存在。违反《广告法》从事业务难免诈骗犯蒙混过关!一个广告究竟是谁对谁负责?本网将予以关注!
本网温馨提醒:任何广告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和介绍,务必亲身实际考察,坚决不能随意汇款!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防止被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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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第十七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有关电视节目的审查标准与要求。除转播上级教育电视台的节目外,凡自制、外购、交换、资料节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播出。
第二十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广告节目,要遵循《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梁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