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冈县纪委通报了该县近年来发生的5起村官贪腐违纪典型案件,并表示将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下半年基层办案的重点。今年上半年,清远市群众信访举报村级干部及农村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量大幅度上升,达到272件次,与去年同比上升71.1%。
据介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清远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期,工程建设项目增多,征地拆迁引发社会矛盾。在佛冈纪委通报的5村官贪腐违纪案件中,有2名村官因挪用公款谋私利被处分或判刑,2名因收受好处费或非法侵占专项资金被判刑、处分,另有1名因违反计生政策被开除党籍。
■案例
1、汤塘升平村委会出纳挪用公款获处分
2005年至2013年,钟某在担任佛冈汤塘镇升平村委会出纳期间,严重违反了村委会财经工作制度,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汤塘镇纪委调查核实后,决定给予钟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2013年1月至6月,钟某把村委会集体资金存入以自己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资金的支取均由个人决定。每当汤塘镇农财办到村委会结账时,钟某才从账户中将钱取出,并存入村委会的账户,以掩盖自己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结账日过后,钟某又从村集体资金账户提出现金供自己使用。2013年第一季度结账时,汤塘镇农财办发现升平村委会账目银行余额与现金对比相差7万6千多元。经汤塘镇纪委立案调查,钟某承认挪用了这笔资金,并承诺尽快归还。次月,汤塘镇农财办再次到升平村委会结账,从村委会银行账号流水账等原始凭证中发现,钟某个人持有村委会集体资金共计9万7千多元,减去农财办规定的日常备用金额5千元,钟某半年来通过循环挪用的方式,共挪用村委会集体资金合计9万2千多元。据钟某交代,其挪用的款项,一部分分存于个人银行账户,另一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村官合谋4度挪用公款谋私利获刑4年
黄某在担任佛冈县石角镇二七村委会象三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之便,伙同石角镇二七村委会象三村民小组副组长兼出纳黄某某,4次挪用征地补偿款12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石角镇纪委查实后,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佛冈法院还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
2010年3月,黄某与出纳黄某某商量,把象三村民小组的征地款210万元进行为期3个月的定期储蓄,得利息9061.86元。两人要求银行扣除正常活期储蓄的利息,以作账面掩护后,平分余下的定期储蓄利息7170元,其中黄某分得3585元。同年7月,黄某用征地款200万元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扣除利息后个人收益621.9元。次月,黄某两人再次用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扣除利息后结算收益1554.75元,黄某分得777元。2010年8月,象三村民小组收到石角镇政府划拨的第二笔征地补偿款430多万元后,两人将6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扣除利息后获益5037.66元,其中黄某获利3019元。
3、村支书因5万元“好处费”获刑1年
经佛冈县石角镇纪委查实,石角镇二七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某在征地工作中,收受“好处费”5万元。黄某最终被开除党籍,并被佛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9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担任石角镇二七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石角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佛冈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查,2010年9月,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石角镇政府征地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4、村官非法侵占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获处分
佛冈迳头镇纪委调查了解到,迳头镇河唇围村民小组组郑某涉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贪污村小组新农村建设款共计6890元。最终,郑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2010年12月,县政府划拨款项17723元到河唇围村民小组,用于新农村建设。郑某从中克扣2000元,最终村小组入账15723元。2011年10月,村小组收入新农村建设款项共36240元,郑某为垫付村小组合作医疗款项,从新农村建设款项中支取4890元,最终入账新农村建设款项31350元。郑某在领取垫付支出凭据后,将垫付凭据作为支出凭证,向出纳在村集体资金中支取4890元据为己有。此外,2012年,郑某还曾与村民何某发生口角并打架,侵害了何某的合法人身权利。
5、计生专干超生被开除党籍
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治保主任、民兵营长黄某曾担任过计生专干,却违反计生条例,存在超生二胎子女现象。迳头镇纪委查实后,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
2005年至2008年,黄某在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担任计生专干。2008年至2012年,担任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治保主任、民兵营长。黄某与妻子于2001年7月结婚后,于2003年7月生育了一名男孩。2011年12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黄某妻子在清新县生下了第二个男孩。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超计划生育行为。随后,黄某夫妇迳头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了第二个小孩的社会抚养费1.7万元。
来源: 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