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010-52856660 人员查询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公司设圈套员工掉陷阱 “申请辞职”丢补偿金


时间:2014-07-10  来源:未知 点击:

 案例:

    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结果: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就是主动辞职的证明_“辞职表”。 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员,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李无法举证,故最后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证据_“辞职表”,最终小李输了官司。另外,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辞职”和“解聘”的关系,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避免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来源:未知

 


文字友情链接
时代中国 公道网 三农电视台 新讯网 宏法在线 宏法法律 农经视角 三农手机台 三农融媒 农媒融视
农视法宣网
图片友情连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会员须知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本网招聘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pa.qq.com/msgrd?v=3&uin=420189796&site=qq&menu=yes">意见反馈

京ICP备12039657号-6 网络视听许可证(京)字第17062号 增值经营许可证:京B2一20212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