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自行维修雇佣方提供居住的房屋,导致受伤由谁担责——
雇佣还是帮工,法律关系要理清
【案情】
2013年4月20日,农民莫某因为要建新房屋,与邻村的钱某、孙某等4人订立口头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钱某、孙某等4人在建房过程中当“小工”,听从莫某和“大工”的安排;工作期间由莫某提供一日三餐和房屋居住。之后,莫某为钱某、孙某等4人提供了一间原来作为仓库的房屋居住。5月7日傍晚,由于天气有雨,钱某、孙某等4人居住的房屋出现漏雨的情况,看着淅淅沥沥没有停意的小雨,他们想如果不修好房屋当晚就无法睡觉了,而当时天气已晚他们也不想再麻烦莫某想办法,4人遂决定自己动手修理房屋。
钱某等人居住的房屋屋顶是石棉瓦覆盖的,4人在院子里发现了几片石棉瓦,于是自行决定由钱某、孙某到房顶上换石棉瓦,其他二人在下面接应。没想到的是,钱某刚上去,屋顶的石棉瓦就断裂了,钱某从屋顶摔了下来,导致头部受伤,流血不止。闻讯赶来的莫某与孙某等人及时将钱某送到了医院。
经过医生诊断:钱某系急性颅脑外伤,右腿骨折,共住院36天,花医疗费13000余元,其中莫某支付了5000元。出院后,钱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莫某认为钱某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自己并没有要求钱某修理房屋且摔伤与他自己不注意也有一定关系,自己支付5000元已经承担了责任,不该再承担责任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钱某将莫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莫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元。法院开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莫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钱某5200元。
【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中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原告钱某与被告莫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要正确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之间存在一个雇佣合同关系,被告莫某是雇佣人,而原告钱某是受雇人。在这个雇佣合同关系中,约定了雇佣人有为受雇人提供房屋居住的义务,那么,义务人提供的房屋就应当符合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提供居住的房屋能防风、防雨、安全等应当属于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之列这是不应有异议的。而雇佣人为受雇人提供居住的房屋在下小雨的情况下即开始漏雨,很显然是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这也不应当有异议。在雇佣人为受雇人提供房屋不符合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的情况下,雇佣人自然就产生一个对受雇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理或者是调换的的义务,受雇人则没有对房屋的修理义务。
其次是受雇人钱某实施的修理房屋的义务,在法律上说,他是在为雇佣人或者说帮助雇佣人履行义务,且履行这一义务是无偿的,这是法律上完全可以被界定为帮工的法律关系,即符合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者为被帮工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本案原告钱某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莫某赔偿。虽然被告莫某抗辩说自己并没有要求原告修理房屋,但也不能认定莫某有“明确拒绝帮工”的表现,且从当时的具体情况看,不可能拒绝修理房屋的帮工或者说没有任何拒绝的理由。本案认定原告是在实施帮工行为中受到伤害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而,本案法院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周玉文 徐德发
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