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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了解到,很多关于劳动工伤纠纷的咨询不断出现。其中有网友就提到:他上班的时候老板叫他送文件路上遇车祸造成了八级伤残,想要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但他又没有跟公司签劳动合同,那他该怎么办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上述事实,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也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所以,劳动者应按照工伤的索赔程序主张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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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了解,任何一种民事纠纷在诉讼法上都是有一定的诉讼期限限制的,劳动工伤纠纷也不例外,那么法律上对于劳动工伤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呢?有网友就咨询说,他和公司在十年前发生的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那么现在还有没有再诉权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显然,工伤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当然,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十年前发生的工伤纠纷,如果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就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劳动者丧失的仅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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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在80%的劳动工伤纠纷中,其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工伤认定。有网友咨询就我们说:如果他在上班途中办私事受了伤,到底该不该算工伤了?如果他在试用期内因为工作量大的原因加班生病的算不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只要符合两个条件:1、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能因办私事而不予认定。
在试用期内加班生病也应认定为工伤,原因:试用期内的员工也是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其次工作压力大加班生病,也是应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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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向我们抱怨说:他入职几个月了,公司也给他买了各项保险。因工作的原因受了工伤,想要公司给他进行工伤认定,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公司死活都不肯为他申请工伤认定,那他该怎么来维权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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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也有网友吐槽说,到公司上班一年多了,说好的转正后就给买工伤保险。可等到他遇到意外受了工伤后,公司却说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那他该怎么办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此,在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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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提到说,他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受了工伤,然后他既找了他现在的公司也找了原来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是两个公司都拒绝。那么,他到底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
劳务派遣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分。一般来讲,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实际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