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的旧房子不幸倒塌,砖块、瓦砾四处散落,男子黄某认为自家的房屋因此受到了损坏,遂诉至法院要求邻居赔偿。6月3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其诉求缺乏实事根据驳回诉讼请求。
黄某、黎某系邻居,两家的房屋呈V型相邻,两者最宽距离约为一米,最近距离约0.12米。原告黄某的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平顶房,建于1995年,当时没有灌倒地龙。2008年,黄某在将房屋租给他人的时候,该房靠田边的墙面已经出现裂痕。而被告黎某的房屋为一间泥砖瓦房,矮于黄某的房屋。
2012年,被告黎某在别处建好新房后即搬家离开,原住房不在打理。同年8月,黎某的旧房子不幸发生倒塌。黄某发现后认为自己家的房子被倒塌的房子砸到,致使其房子变成危房,不能居住。于是黄某将黎某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6639.86元。
武宣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案中,原告的房屋墙面在2008年的时候已经出现裂痕,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原告的房屋出现目前险情的具体原因,也无法确认被告的房屋倒塌与原告房屋出现险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黎某赔偿经济损失96639.86元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