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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告已婚“丈夫”结婚未证自遭殃


时间:2014-07-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

都说“知热知冷结发妻”,可在河南新郑市张美丽却遇到了现代社会里的“陈世美”,一起与她同居了11年,并有10岁儿子的丈夫,却在离她几千里之外的异地军营里理所应当与另一名姑娘结婚当了新郎,她却因没有与丈夫办理结婚证,属于无效婚姻,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判决解决原告张美丽与被告王发伟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原告张美丽抚养,被告王发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

1991年,家住临颖市20岁的年轻姑娘张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郑市19岁的王发伟,两人经过一段接触后于1991年6月同居,同年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王发伟做为一名有志青年,刚度完蜜月就报名参军,在内蒙古某部队服役。1992年4月5日张美丽生得一子,名叫王小明,王发伟得到这一消息也高兴了一阵子,双方并经常通信告诉自己的情况。在部队里,王发伟踏实能干,被部队转为专业军士,随着地位的微妙变化,双方通信的时间少了,两人天各一方,过起了牛郎织女的生活,干脆就断绝了往来,两人本来婚姻草率,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王发伟觉得自己异地他乡孤独寂寞,又在部队谈起了恋爱,与当地另一个姑娘结了婚。张美丽得到这一消息,非常震惊,没有想到王发伟会这样欺骗自己,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却被丈夫无情地抛弃,她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她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美丽被告王发伟同居时,被告王发伟未到法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达到法定年龄后又未办结婚证,应该依法予以解除,非婚所生的儿子依法予以保护,考虑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在部队服役,其子由原告抚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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