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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该归谁


时间:2014-07-20  来源:农业新闻网 点击:

       农妇张某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张某早年随王某某生活,晚年随徐某某生活,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但徐、王两家后嗣均会到坟地扫墓祭拜。2011年,因征地开发,徐家子嗣徐甲与开发商签订迁坟协议书,获得迁坟款人民币70000元。后王家子嗣杨乙六兄妹就该笔迁坟款的归属问题将徐甲诉至法院。徐甲和杨乙六兄妹皆为张某曾孙。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坟地征迁的现象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迁坟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此类案例是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案例,属于立法上的盲区。

  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应考虑两个关键个问题:一是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的性质是什么?二是如何确定分配方案?

  关于第一个问题,按理说坟地本身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坟地征迁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属于村集体成员。但结合历史背景和我国传统民间风俗,后人去祭拜坟主可以理解成坟主后人对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坟地寄托了坟主后人对家族前辈的怀念和哀思,因此这笔款项应视为对坟主后人的赔偿,包含对迁移、重置坟墓的物质赔偿和对坟主后人精神损害的补偿。

  关于如何确定分配方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三个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坟地登记情况,二是血缘关系,三是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该案中,坟地并未登记,但原、被告均在祭拜坟主、照料坟地,都对死者寄托了感情,且原、被告均为坟主张某三代直系血亲,亲等相同,同时双方家庭均对张某尽了一定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迁坟款都有权分得,事实上形成一个共有关系,应视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原告杨乙六兄妹与被告徐甲双方各分一半为宜。   编辑  石川


来源: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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