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漳州阴雨连绵,就像泰龙电力集团债权人的心情一样,三天两头的小雨和暴雨就像债权人的眼泪。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债权人请求撒销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一案作出改判的判决,一审三次判决(两次发回重审)都是债权人胜诉,终审漳州中院改判债权人败诉,晴空霹雳债权人才燃起讨回债权的希望被中院的判决浇灭,债权人近十亿的债权或因此无法追回,本来想通过投资泰龙电力集团取得回报改善生活的债权人将血本无归。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是长泰县知名企业。董事长叶跃松称:公司经过三十四年的艰苦创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共产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所有投资人的大力支持下一步一个脚印,至今总资产30多个亿,同时公司也为社会公益事业做了很大贡献,一直为公司做强做大做上市而努力。相关资料显示,多年来泰龙电力集团以及董事长叶跃松分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向省、市、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及慈善总会捐赠各种慈善款累计高达800多万元,充分体现了企业家强烈的社会责任担当,也正是该企业有稳定的收益、良好的信用和社会责任感,所以当地很多群众在该企业投资并收益。
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是泰龙电力集团总部所在地,在泰龙电力集团投资的群众比较多。林某煌2013年2月份在泰龙电力集团投资300万,陆续得到回报100多万。陈某兴2013年6月份陆续投资1060万,并得到相应回报……然而,这一切因为泰龙电力集团和香港兆恒公司合作上市戛然而止,广大泰龙电力集团债权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没有给投资回报时才知晓
据了解,2014年6月4日,泰龙电力集团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拟转换股权结构在香港上市,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威达(香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 ASIA GREEN POWER LIMITED。
2014年7月2日,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1.48亿元转让所持有的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92.56%股份,实际此次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当时两家公司均为泰龙集团董事长叶跃松实际控制,本次转让于7月4日在厦门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
叶跃松称:《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2014年上半年,因银行贷款收紧与民间投资(8亿左右)的压力,其拟对核心资产-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多个水电站)进行融资或上市,2014年8月,其后在投行的介绍下,兆恒集团负责人徐国胜与叶跃松就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达成境外协议。
2014年8月24日,叶跃松、叶淑桢、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银投资(厦门)有限公司、 China Tailong Green Power Group Ltd.与 ZhaohengHydropower( Hong Kong) Limited达成有关转让 Global Green Power Ltd的全部股权之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兆恒集团实际控制,相关股份被作价24.39亿被兆恒集团收购,根据上述协议书,2014年8月25日,在兆恒集团支付6000万保证金后,先代还南平威达欠英大信托5000万贷款,2014年9月11日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 ASIA GREEN POWER LIMITED,ASIA GREEN POWER LIMITED由 Global Green Power Ltd实际控制,而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Global Green Power Ltd已被兆恒集团控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2014年9月15日、17日、22日、23日、26日,兆恒集团支付1.4亿+2100万,其后,在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三笔1.67亿之前,根据《股份转让协议》4.22约定,兆恒集团应付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交割应收款4.6亿及代还款5000万,经福州中丰华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笔共计应付6.77亿元,兆恒没有支付,导致泰龙电力集团的金融债权及民间债权大面积违约以及众多债权人的投资款和投资回报不能兑付,相应的官司此起彼伏,泰龙电力集团及众多担保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香港兆恒老板徐国胜被称为“水电大鳄”,有媒体报道:“深圳兆恒实业公司收购湖南三江电力公司股份战役徐国胜大获全胜,给予帮助的金健米业的原董事长梁宋模锒铛入狱,七千多万国有资产收入囊中,还省去了不菲的感谢费,坐收渔利湖北大佬徐国胜一战成名。”以徐国胜为实际控制人的兆恒系收购多家水电站。
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跃松谈及此事充满了对债权人的愧疚和对香港兆恒公司痛恨:2014年初,香港兆恒公司知道我公司有香港上市的意愿,并有大量优质资产,其通过摩根士丹利公司推荐要与我公司合作上市。在谈判过程中香港兆恒公司又提出收购我公司其单独上市。我公司经过核算其给的价款刚刚可以偿还投资人所有款项。我为了广大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失,并能尽快的得到投资款和投资利润,壮士断臂忍痛割爱转让公司优质核心资产,偿还所有投资款。在香港兆恒仅仅支付一小部分款项约2个多亿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就依约进行了一系列的股权变更,万万没想到兆恒公司在得到股权后却不再支付合同约定下余8个多亿偿还债权人投资款项,并且不择手段变更法人代表等一切不法行为骗取了我公司优质资产。香港兆恒公司不但要非法占有我资产,而且连股权转让款也不给,这样将使所有投资人血本无归。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投资人资金安全,我公司将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香港对香港兆恒公司提起诉讼。
泰龙电力集团债权人以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转让没有告知债权人和股权转让价格仅为该股份公允价值的27.3%左右,明显达不到市场交易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属于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起诉到长泰县人民法院,债权人一审法院三次判决(漳州中院二次发回重审)均为撒销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行为。
然而,二审时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两次重审后,在终身判决中认为“2014年7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8.24协议约定的股权并购重组的步骤,故仅以《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作为衡量是否构成低价转让的标准依据不足”。
债权人称:二审判决认为7.2协议约定转让价不能作为衡量是否构成低价的标准,那么泰龙电力集团向南平威达转让股权的价格究竟以何者为准?8.24协议并没有约定泰龙电力集团向南平威达转让股权的对价!且本案请求撒销的7.2协议是在8.24协议之前签署的,先签署的协议是后签署协议的步骤,要参照后签署的协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泰龙电力集团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在相关政府部门集中处置过程中,均得到妥善、持续的受偿,故泰龙电力集团将其持有泰龙股份公司92.56%股份转让给南平威达公司,并不损害整体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表示: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泰龙电力集团早已资不抵债,丧失债务偿还能力,在此情况下,秦龙集团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核心资产,当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泰龙电力集团因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已经在至少25个案件中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金额高达7.5亿元,且这些执行案件长期未能得到执行,足以证明泰龙电力集团已经丧失债务偿还能力。事实上泰龙电力集团对外所负的民间投资款还有近十亿元,这些债权人并未诉诸于法院,而是通过信访、投诉等途径请求政府部门协助维权。泰龙电力集团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在漳州地区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泰龙公司各电站的电费收入均被各地法院(北京、天津、龙岩、厦门、漳州、深圳)查封,已被政府纳入处置范围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已经有长达一年半的时间未得到清偿。
其次,长泰县、华安县等地的人民政府在泰龙电力集团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防止形成社会性群体事件,主动参与处置泰龙电力集团的欠款事件,并采用政府协调各方的方式划扣泰龙股份水电站的收入分配债权人。但长泰县、华安县等地人民政府并非所分配收入的所有权人,且分配行为至今未得到权利人泰龙股份的认可和同意。结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之规定,政府对划扣分配水电站收入属于无权处分,且该行为未得到泰龙电力股份的追认,因而无效,泰龙电力股份在法律上有权要求债权人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此外,泰龙电力股份也从未表明同意对泰龙电力集团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泰龙股份水电站收入并不确保能够长期用于向泰龙电力集团的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债务能否继续获得偿还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判决支持泰龙电力集团低价转让泰龙股份公司股份给香港兆恒,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在香港兆恒不认可的情况下可能就更无法得到清偿,这完全损害了整体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债权人与泰龙电力集团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应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债权人对泰龙电力集团享有的借款债权,早已届期超过五年之久,但投资本金及收益仍未能得到足额清偿,显然债权人已经严重受损。政府划扣分配的款项,尚不足以覆盖投资收益,更何谈投资本金?债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判决让兆恒公司不用支付近10亿的转让款,就抢到了30亿的资产,又逃废掉民间债权人的10亿债务,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充当了什么角色?
债权人请求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针对该债权人撒销权群体性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调查,要求参案法官详细论证撤销权案件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妥当处理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暂缓解除债权人对泰龙电力股份股权的保全查封,待债权人申请再审后根据再审结果再行处理股权保全查封事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王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建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等法律界的权威专家对于此案认为:7.2合同是不同于且独立于8.24协议的合同。基于此,作为众多投资人代表中的一员,投资人蔡德头申请撤销泰龙电力集团向南平威达转让泰龙股份公司股份的行为,只需以7.2合同所约定转让价作为衡量是否构成低价转让的标准:蔡德头提起的债权人撒销权诉讼与香港法院正在审理的由于8.24协议签约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诉讼系不同的诉。
政府划扣泰龙电力股份公司水电站的发电收入,缺乏法律依据,且非泰龙电力集团民间投资人的意思,严格依据法治,没有法律保障泰龙电力集团民间债权人所得的这些划扣不被追回;况且所划扣的收入也不是用以偿还泰龙电力集团民间投资人的权益。此外,根据蔡德头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泰龙电力集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份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蔡德头行使撤销权完全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因此,(2019)闽06民终659号判决书的相关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据了解,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成员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此外,最高法院审委会还可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法(指导+公报)案例汇编:关于合同纠纷案例10个裁判规则》中第一个指导性案例就是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原标题:泰龙电力集团低价转让股权 香港兆恒以小吃大欲逃10亿债务)
来源链接:https://power.in-en.com/html/power-2331822.shtml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