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法官李圣仕,陈大庆执行法官和武汉中级法院法官李文,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实体不公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时间:2022-02-28 来源:三农融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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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韩青兰,居住武汉市硚口区建荣嘉园4—1003室,身份证号42012319631204042X,电话:18008646389。本人2017年购买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房屋涉嫌合同欺诈!
事实经过如下:
本人在2017年通过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红的极力推荐(后 来查询公司档案陈红原名叫熊红秋),购买武汉兴业明珠二期房屋写字楼,单价每平方3600元,面积为180平方,当时强调是朋友关系按照员工内部优惠价格给我的,并说房屋正在建造中,承诺2018.9月份交房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承诺手续齐全,要求我全额付款总价格648000元。
付款之前本人要求去建房现场看看,公司两位老板陈红,杨华都在现场,当我看到现场一个工人都没有质疑时,陈红连忙解释说那几天工人放假休息 (后来本人隔三差五去工地看都没有看到有人施工)再问陈红时,她又忽悠说正在筹备材料马上施工,叫我相信她别急建房子快的很,当一年之后发现房屋迟迟还是没有动工时,就觉得不妙,经朋友帮忙通过网上查询,裁判文书网上有18家与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信息,而且都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还有武汉市房管局的网上公开通告,因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一期房屋销售许可证被政府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当时整个人就蒙了,这些信息之前毫不知情,后来强烈要求公司退款时,陈红还在隐瞒事实叫我等等,马上开始动工建房的假话,当时实在忍不住她那面不改色心不跳满嘴谎话的嘴脸,直接当面戳穿她的谎言她才答应退钱,接着又是不停的撒谎忽悠,无数次承诺都沒有对现,后来就是推诿不退钱,当初签定购房协议的办公地点也早已不见踪影人去楼空。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寻求法律的保护和帮助,于2020.8月份以合同涉嫌诈骗向黄陂区经侦大队报案,后来接到黄陂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说什么领导打过招呼的,工作人员提醒我赶紧到黄陂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别在他们那里耽误时间。
最后无奈于2020.9月份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号(2020)鄂0116民初5260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案号(2020)鄂0116执保 789号,同日也作出了保全裁定书,可就在2020.12.23号莫名其妙的收到了黄陂区法院李圣仕法官作出的解封裁定书,当时感觉懵了,此前毫不 知情,解封时间为2020.12.11号。解封的理由1:是房子被低债了,(查 封时显示本人是首轮查封,并不在另案执行中),理由2:说本人查封金额严重超标,(后来查询两点理由都不属实)这其中奥妙不是很显然吗?权力和金钱能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后变更为(2020)鄂0116执保938.(债权房产)在此之前李圣仕法官通知本人去面谈,我自以为是协调带上我的代理人和两个朋友,谈话期间当着本人的面警告训斥我的代理人提出的诉求不合理等等,请问武汉市有几个律师不惧怕法官?(当时两个朋友在场都可作证,还有监控录像为证)。
到目前为止,一个简易程序的案子被逼的我换了四个律师了,不是遭威胁就是被和谐,真是雪上加霜啊!一个合同欺诈行为法院判定为银行借贷关系,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法院都没有给予支持,本人对一审赔偿和违约部分判决是相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李文和一审法官李 圣仕一样庭上都不准我讲话,只要本人开口就各种理由制止,而且态度相当恶劣(有现场监控为证)。这朗朗乾坤还有百姓伸冤的地方吗?在法院这么严肃的地方,法官竟然这么肆无 忌惮的把法律当儿戏违规,枉法办案!肆意剥夺当事人说话的权利。这有司法公平公正可言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驶保障法利统一使用的指导意见通知) 法发{2012}7号违反了第三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一) 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审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要求,行驶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的具体规定。[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四}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行驶自由裁量权,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八、强化诉讼程序的规范。行驶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对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实体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应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庭审过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行驶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十一、强化审判管理。要加强院长、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的管理。要将自由裁量权,行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对自由裁量权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示失公正以及其他不当行驶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要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裁判却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和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行驶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和变更。
本人抱着希望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没想到高院直接书面审理驳回裁定。
按照已判部分在2021.4月份向黄陂区法院执行局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在2021.5.12日收到湖北法院执行局短信提示,承办法官陈大进,书记员汤辉和一个永远没人接的电话85909276。后来很久通过法院其他法官才得知陈大进法官的联系方式,期间很难联系上,有时候联系上了态度相当不好,经常不耐烦挂电话,在2021.9.月份执行法官陈大进给本人直 接下达一个终本终结裁定书,本人并未签字也不懂,他们跟我的律师解释是时间到了,终本终结不影响执行,但是本人后来多方咨询才知道他们全是谎话,什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那请问我提供强制执行申请执保 2020)鄂0116执保938是什么呢?还有后来提供的财产线索也不予采纳,他们就是口头承诺保证我的资金到位,在2021.11月份期间联系执行法官回复还在做评估,一个评估程序做了七个多月有这么复杂吗?后来提供的恢复执行申请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财产报告令都没有得到回复。
对两级法院判决不服本人也向武汉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召开民事听证,后来收到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张小艳检察官受理通知,说什么给我主持一个简易听证,本人提出要求政协代表和人大代表参与会显公平。后来又莫名其妙的下达一个不支持监督通知,上下一致不作为,乱作为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恶意制造社会矛盾,深有感受的是国家法律在武汉市公检法空转,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背后的保护伞到 底是谁?当初陈红(原名熊红秋)贾思母女俩(在2019年之前都属无业游民)是怎样拿到这块地的?背后黑手真能一手遮天了,法制社会还有法治吗?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违反了第六条。第八条。第11条。第30条。第31条。第54条的规定。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陈大进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严重违法,终本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明知被申请人有财产为什么解押?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官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违反了第20条。第33条。第43条。第47条的规定。根据[七条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319号违反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笫七条。笫十条。笫二十三条。第34条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了第399条。二项三项的规定。行政干预案司法腐败何时休?,本人在此肯求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和各及政府机关领导的关注!对本人反映的情况可进行调查,希望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本人诉求:
1:返还购房款本金。
2:双方当时签订的购房协议违约条款日万之五希望得到支持。
3: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这是赤裸裸的合同欺诈行为,给我们家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理应加倍赔偿。
受害人:韩青兰
电话:18008646389 来源:三农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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