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县法院:
违规多执行96万元 多次讨要任性不还?
关于实名举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程玉存在违规执法导致我公司停产的违法实事行为
举 报 人:王运斌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丰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投诉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在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淅川县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晓)购买丰源公司银行债权人)达成协议,河南天一减振器科技有限公司做和解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三方约定丰源公司分别用三年时间内偿还申请人刘晓32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6月偿还100万元,2019年6月偿还110万元,2020年6月偿还110万元。另附加三年本金偿还清后计算利息36万元,共计偿还356万元。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担保公司替丰源公司2018年6月偿还100万元、2019年6月偿还110万元。2020年6月本应偿还第三笔110万元及36万元利息。但2020年元月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全国基本都处于飞机停航、学生停课、企业停业、封村封路,都是为了阻断疫情蔓延,直到5月底才全面复工复产,担保公司也因此2020年上半年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担保公司实在无力履行到期的和解协议。2020年6月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协商同意推迟一年偿还期限,即2021年6月还清。
二、申请人刘蓝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刘晓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4月24日承办法官程玉将担保公司的供货方(十堰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账户一次性划走250万元货款,按照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6月应付146万元(本金110万和利息36万元),再扣除执行费8万元外,多执行划扣担保公司96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划扣后使担保公司无资金来源组织生产经营,担保公司从2021年5月15日开始停产直到8月10日才慢慢恢复经营。由于丰源公司因南水北调工程实施被政策性关停没有生产经营,所有还款都是由担保公司偿还的。
三、协商解决未果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向内乡县纪委驻法院纪检组、内乡县检察院及县委杨书记反映最终都不了了之。也并多次到内乡县法院找成院长及分管执行局的杨院长协调解决此事,杨院长说他再有两个月都要退休了,让去找执行局张局长,我们见到执行局张局长,拿着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文件,要求内乡县法院执行局按最高法院文件执行。执行局张局长确说“这个规定没有法大,我不执行”(有通话录音证据)。该案承办法官程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一次性将担保公司3个月货款一次性划走,致使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停业。导致企业和员工难以生存而被迫停工停产。

四、政策法律依据
2020年元月全国疫情暴发后,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爆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尤其是第六条明确规定,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达成和解,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担保公司无法及时履行和解担保协议,法官程玉本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16号)有关规定去落实疫情期间企业遇到的真实困难,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和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程玉不但没有积极引导执行和解,反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任性执法,且明显偏袒一方,执行不公,可能存在权益交易、司法腐败等问题。

五、双方争议焦点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6月丰源公司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偿还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因为没有如期偿还视为违约。被申请人认为:自从2018年在内乡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偿还100万元,2019年6月偿还110万元。而2020年6月没有按期偿还的原因是全国疫情爆发,上半年全国各行各业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并且在被申请执行人不能如期偿还的前提下,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疫情对企业带来受到影响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当时也同意推迟一年后偿还(即2021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违约行为。
六、证据材料
1.和解协议 2.通道录音
3.内乡县法院划扣担保公司250万元凭证
4.结案执行丰源公司446万元条据
七、被申请人诉求
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依据改正违法执行行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标的总额执行,我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晓支付2020年6月偿还的本金1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合计约156万元,减去给法院执行局的执行8万元,下余96万元货款应执行退还给我公司。
近年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尤其是中小企业受中美贸易战冲击,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因素是中小企业举步维艰。特别是2020年初以来全球疫情爆发至今仍在慢延更加严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已经到了生死边缘。在疫情蔓延全球及全国的严峻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从2020年元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曾21次就优化营商环境、“六稳六保”、降税减费,为民营企业创造生存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措施保证民营企业生存活下去。而内乡县法院法官程玉不顾南水北调被关停企业一千多名下岗职工的生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第六条文件有关规定。强烈要求内乡县法院严肃查处法院法官程玉与执行申请人刘晓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事实。另外,我们淅川县还有一家企业也和我们同一个性质,也是北京刘晓购买的同一银行债权,被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了1300多万元。
恳请媒体部门关心关注呼吁此事,督促解决,使我公司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代表公司1428名职工向您表示感谢!
反映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运斌 摄影 张 勇
2022年1月27日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