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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新证据浮出,常青粮油物资公司或将迎来春天


时间:2021-12-24  来源:网络 点击:

“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红帽子企业”现象目前虽已消失,但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却依然存在。

近日,本报接到来自江苏省常州市常青粮油物资公司(下称常青粮油公司)26名原工作人员实名投诉称:2009-2017年间,常青粮油公司与常青村村委就是否“红帽子企业”一事对簿公堂,由于三级法院一边倒的支持村委,常青粮油公司最终成为村委的集体公司。至此,这26名员工便失去了工作及生活来源。近日,原工作人员发现了新证据以证明常青粮油公司的确是“红帽子企业”,而非村集体企业。为了解事实真相,记者赶赴常州进行了多日调查走访。

(图示:常青粮油公司26名前员工实名投诉信)

三级法院一边倒,红帽子企业易主

12月05日09时,在常青粮油公司附近的一宾馆,记者和公司创始人钱元良先生进行了沟通,他陈述事情经过:争议中的公司1996年成立,因当时国家政策局限,只能以常青村集体名义进行注册并支付村委挂靠费、相关租赁费等。后来,常青村委当年的负责人看到公司营利丰厚,便以“改制”为借口设置骗局,诱我签下协议。我没有文化,看不透协议中的东西,结果我的红帽子企业竟成了村集体的企业了。我不服,便在2009年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常青村委把企业还给我并依法进行改制。

可接下来的法律诉讼中,三级法院一边倒的支持村委,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都一致要求我提供出资证据,而并未要求常青村委提供相关证据。我当时举证了相关出资证据,包括出资票据及转账凭证,法官认为证据中的主体单位是常青村集体,只能证明是村集体出资,不能证明是我个人出资。

我手中有开办公司的出资、验资转账的原始票据及凭证,这些证据足以说明这些都是我经手,我出钱,我办理,我所得,倘若是常青村委开办的公司,那么开办公司的出资原始票据及验资款项原始票据应在常青村委手中,怎么可能在我手中?

(图示:钱元良提取369万元利润的部分票据)

 新证据浮出,红帽子企业或将迎来春天

采访调查中,一位有财务经验的常青粮油公司老员工提到,最能证明公司是红帽子企业的并非出资证明,而是受益者是谁。因为“谁投资,谁受益”,这是铁律。

12月13日,物资公司的原出纳韩某、原主管会计蒋某及原财务负责人顾某向记者提供了钱先生个人提取公司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四组证据,合计金额369万元,这四组证据都是来自公司财务凭证及原始票据。并且,3名财务人员都在书面证明中叙述了369万元是公司利润,款项去处都是钱元良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主要有以下四项,第一、1997年钱元良从公司拿走1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购买住房1套;第二、2001年钱元良拿走公司利润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绿化苗圃;第三、2000年钱元良拿走公司利润102万元用于个人开办珍珠养殖场;第四、2002年钱元良从公司利润拿走18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河北雄县古文化一条街项目。

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账务人员均表示:常青粮油公司就是常青村的挂靠企业。财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假设物资公司是常青村委投资开办的,那么常青村委十几年间怎么没财务审计?怎么没有查过账?怎么没有提取营利分红?再者,如果当初是村委开办的公司,钱从公司提取369万,村委为什么不追究他挪用公款、非法侵占的法律责任,不追究他们账务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最重要的是,如果是常青村委开办的公司,那开办公司的出资款是多少?来源是哪里?与常青村委的村账是否有往来账目?可村委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只拿钱元良给村委签了相关协议来说事,只拿钱元良的所谓出资证明都是以村委的名义来说事,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图示:钱元良用于个人消费的369万元的证明)

律师:谁投资,谁受益是铁律

关于常青粮油公司26名老员工实名投诉,新证据浮出一事,记者咨询了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时军华律师。他表示,“谁投资,谁受益”,这是铁律,任何人推翻不了。除非投资者和受益者有亲密关系,否则,“你投资,他人受益”的情况绝对不会出现。换句话说,常青村投资,让钱元良受益,除非钱元良和村委有亲密关系,不然,于情、于理、于法均说不过去。当然,如果常青村也能拿出相关受益证据,那就不好说了。

鉴于群众投诉的问题比较严重和复杂,记者采访时与当地宣传部门取得了联系,希望得到支持和配合。直至发稿,当地官方无任何回复。关于此事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山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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