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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宝塔区法院判例太随性遭诟病


时间:2021-03-31  来源: 点击:
      近日,延安市民曹占清反映:宝塔区法院判例太随性,突破了以往的认知,审理的一桩爆炸案判三缓四;另有一桩甚至未有调查就将将一名智障者的低保冻结,后智障男子家人发现低保没了,去询问得知此事,宝塔区法院才撤销了该判决,将低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宝塔法院应该说是突破了以往的法律认知,判例太随性,显得对法律是一种亵渎。


      甚至有一桩将延安一智障患者被宣判,让人啼笑皆非、将智障者的低保冻结。即使是当事人违法应该冻结低保,符合冻结条件,他的家人也是无辜的,这样的事情不能株连,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的判决能够出笼,审委会做什么呢?法院判决不能是一言堂,个别人说了算。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其实它是不参加审判的权利组织,特别是其关于审判业务的决定必须予以执行。
      显而易见,审委会不能搞一言堂,审判结果与案件定性,应该是集体智慧的体现。诉讼公正要求通过程序的公正,最终实现结果公正,即由程序及于实体的公正,诉讼公正既是程序自身的公正,也是实体法律及实体权利义务得以正确归结的公正。
      曹占清称,据他了解的情况,其实宝塔区法院的很多案子的宣判并非全是法官能够决定宣判结果的,基本上很多案子都是院长点头才行,法院疑成为某些人的私欲场地了。种种迹象表明,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疑似有一言堂之嫌,这是审判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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