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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抢夺民企财产 四次拘留法人代表


时间:2020-09-27  来源: 点击:
——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府征收工作中乱象又现
 
      国家为国计民生作出的规划建设,需要对已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和建设的房屋进行征收使用,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征收人,应该积极支持和协助的;被征收人也应该积极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争取获得应得补偿等权益,这也是我国当前普遍的做法。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能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和补偿工作,使得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工作取得耀眼的成绩。但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使,忘记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国计民生,做法千差万别,有法不依、乱象环生,发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的连盐铁路、连徐客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怪象,令笔者瞠目结舌。地方政府为达到抢夺民营福利企业被征收财产获得补偿款,动用行政、司法公权力从2019年5月5日开始至2019年7月3日,连续四次拘留被征收人法定代表人长达60天之久,直到民企被征收土地、房屋被“强拆”第二天,才将法定代表人放出来,这恐怕是连云港市解放以来司法系统出现的一件奇葩!
 
      一、拘留事件的由来是政府征收引起的
 
      在2014年海州区政府征收前,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然公司”)企业一直很红火,为了响应市、区政府企业做大做强号召,拆借资金投资一千多万元在海州区海宁工贸园区购地15亩建设新厂房。在此之间,凯然公司为支持新浦区政府改制工作,兼并了无望恢复生产、已倒闭的连云港市石英制品厂(以下简称“石英厂”)又斥资150万元完成了对兼并企业和职工安置及善后处理。兼并的石英厂原厂长陆某借其弟陆云飞(原连云港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之势,敲诈凯然公司40多万元,原新浦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汤某为拍陆云飞马屁,包庇陆某隐匿财务资料、职工档案、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背着凯然公司私下滥用职权挪用财政款41.2万元付给陆某(连云港市纪委已约谈由汤某追回41.2万元),汤某将债务强加在凯然公司头上,在接访中竟然出口不逊,甚至辱骂上访职工,又造成企业142多万元损失,引起了凯然公司全体职工群访数十次之多。从此现海州区政协主席汤某与凯然公司法定代表人结下矛盾,在此次征收中,汤某又不断打击报复,此事至今未有解决。
      2014年3月3日、2015年4月30日、 2016年11月26日,海州区政府作出三次征收决定书确定凯然电器所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其所有权的房屋均在征收拆迁范围。上海铁路局按征收方案将征收款项足额拨给了连云港市地方政府。海州区政府三次都表达对凯然公司土地、房屋整体征收,并保证征收企业利益最大化。按照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有征收就有补偿,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本不会出现问题。可是海州区个别领导及相关部门却不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征收补偿采用双重标准,采取暴力强拆方式,导致出现很多违法违纪问题。这是一个纯粹征收与补偿的纠纷,通过协商完全可以解决的,海州区政府却非要把什么企业改制、停访息诉问题、41.2万元财政款、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在征收中一揽子解决,并保证银行贷款由政府做工作解决;在此期间有证据显示凯然公司有200多个电话记录、有数十个影视资料乞求与区政府商讨征收补偿问题,但区政府反反复复改变征收补偿方案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利用公权力与海州区法院串通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 2019年5月5日,海州区法院根据海州区政府的申请,以凯然公司欠农业银行新浦支行200万元贷款恢复执行为由,在凯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下发(2019)苏0706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称:“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海商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公告》称:“本院限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本院将依法对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限被执行人及上述不动产相关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从上述不动产迁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和《公告》:“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房屋拍卖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凯然公司被列入征收范围的海州区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启动拍卖程序,2019年5月5日执行法官以谈话为由将凯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带到连云港市拘留所,告知169号《执行裁定书》和《拘留决定书》随即将法人代表拘留在拘留所。5月27日律师才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该《执行裁定书》。
 
      二、第一次司法拘留错在何处?
 
      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已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是不能拍卖的,银行贷款等企业欠款只能从征收补偿款中优先扣给,凯然公司在没有获得补偿款前提下,拘留凯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对的。
1、地方农业银行与凯然公司200万元贷款发生在2014年,此时凯然公司土地、房屋已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贷款到期后,凯然公司曾向海州区政府要求从征收款中先解决300-500万元解决企业贷款和扩大生产的问题,区政府领导答复:银行由他们协调延期,结果政府未解决而耽误了凯然公司还贷期限,银行向区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4日海州区法院(2015)海执字第03273-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裁定:“因该宗土地及其上厂房涉及铁路建设项目拆迁,目前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本院已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征收局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予以扣留。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2016年11月22日海州区法院海执字第03273-2号《执行裁定书》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海州区法院2018年1月19日和7月11日苏0706执恢37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银行存款300万元,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他等价值收入。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沈圩路11号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款300万元。”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届条件成就之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终结执行。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协商一致,新浦支行同意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取得政府征收补偿款后,立即支付款项给新浦支行。有采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的必要吗?!2019年5月7日农业银行新浦支行行长王某电话录音证实拘留法定代表人、拍卖土地不是他们申请的。
      2、依据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企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政府征收行为,连云港凯然公司厂门被封堵,道路被切断,无法经营,确实没有财产和资金偿还新浦支行,已被上述海州区法院4份《执行裁定书》认定,并不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法律要件,这是客观事实,并非是连云港凯然公司有能力偿还而故意不予偿还或收到征收补偿款后故意不同意执行。故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出拘留事由,是不存在的。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连云港凯然公司有能力偿还而故意不偿还,而并非是没有履行,一律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拘留法定代表人决定是错误的。
      3、本案中,2014年3月3日海州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对于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并决定企业整体征收,该征收决定已经生效。按照上述《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征收决定已经导致上述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物权的变更。凯然公司有权依法获得沈圩路1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物权的征收补偿款。在凯然公司没有获得征收补偿款前提下,2019年5月5日海州区法院下达(2019)苏0706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显然不妥。与此同时,凯然公司向海州区法院呈上《执行异议申请书》,2019年6月11日海州区法院下达(2019)苏070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公然承认与海州区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违反了最高院法释[2012]4号、法[2012]97号、法[2012]148号:“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的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枉法裁定、“联合执行、委托执行”的违法行为,因此作出拘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2019年5月8日凯然公司对海州区法院违法拘留法定代表人行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2019年6月25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7司惩复9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州区法院(2019)苏0706执恢169号《拘留决定书》。这份《复议决定书》中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仍然拒不执行,其行为应予处罚”罔顾海州区法院4份《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作出这样的裁定,令人啼笑皆非!是不是“处罚”拘留法定代表人就能执行完毕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无视最高院规定,不依法办事,不纠正错误,看来在连云港市想纠正这起违法拘留行为难啊!
      4、凯然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司法拘留时,拘留所曾提出不宜接收,但区法院法官仍坚持拘留,海州区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拘留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是配合海州区政府违法强制实施征收拆迁行为,以拘留为手段,剥夺了凯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据《民诉法》第115条第二款“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区法院不仅不按《民诉法》第115条规定释放已拘留15天的法定代表人,反而又向法定代表人送达了(2019)苏0706执恢174号“拘留决定书”连续第二次拘留。2019年5月20日是第一次司法拘留15天期满日子,在拘留所海州区法院执行法官杨某等人对法定代表人实施逼迫让法定代表人与征收局张某、刘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意就给1100万元,否则强拍强拆凯然公司房地产,甚至将法定代表人逼迫晕倒在地达数小时,直至拘留所领导前来制止,才挽救了法定代表人生命。
 
       三、第二次拘留又错在哪里?
 
       1、海州区法院2019年5月20日(2019)苏0706执恢174号《拘留决定书》继续拘留理由与第一次一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这起借贷关系是凯然公司1996年企业起步时就建立的借贷关系,直到2016年11月18日,银行换领导后产生的(2016)苏0706民初769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海州区法院(2016)苏0706民初76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连云港市产权处:“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95号国际花园8号楼2单元1601室房产(丘号01261017-59)及其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站街沈中路24-9号房产(丘号01871418)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同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2016)苏0706民初7693号《民事调解书》。这次又编造一个(2019)苏0706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第二次拘留企业法人代表显然不妥。
       2、欠款还钱天经地义,但与有钱故意不还是有质的区别的。担保人有财产被查封了,可以变卖还贷,怎么又扯到拍卖土地案中了?凯然公司对这次拘留强烈要求区法院应该给而没有给的(2019)苏0706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笔者一直没有看到这份裁定书,却看到2020年5月12日上午区法院副院长王统松电话记录内容:王副院长承认“执恢174号没有裁定书。”,没有裁定书却依此又拘留15天,这不是滥用职权吗?!由于没有174号裁定书,凯然公司对这次拘留无法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公然剥夺了凯然公司诉权!第二次拘留岂不多此一举?海州区法院“制造”对凯然公司的《执行裁定书》已不止这一次了。笔者发现早在2018年7月19日区法院发给区征收局的(2016)苏0706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人是苏州双利公司被执行人是凯然公司。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双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市双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等7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693号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费用等合计5057066元及利息”(其中含已被区法院裁定纠正的“套路贷”款250万元——笔者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收入。”凯然公司直到2020年4月30日在浦西街道办事处答复函件中才发现有这份(2016)苏0706执410之一《执行裁定书》。7月20日、21日两次向执行法官周某要时,周某称:“这裁定不需要给你。”、“是领导安排我的。”笔者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听了两次录音,确实如此,惊愕了!直到发稿时区法院也没有给当事人凯然公司这份“执行裁定书”。区法院如此做法,彻底剥夺了当事人凯然公司知悉权和申诉权。
       笔者联想2019年4月12日海州区政府给区法院《关于申请对凯然电器进行评估拍卖的函》中称:“目前,区征收局收到贵院多个对该公司协助执行通知,数额较大。”原来“病根”还在区法院的410之一《执行裁定书》这里。
 
       四、第三次拘留更离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凯然公司并没有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和拒不执行的行为,海州区法院已经利用其中两起执行案件将法定代表人违法连续拘留了30天,现明知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能力,又以另一起案件申请人苏州双利公司主张债权只有8.66万元加上利息才9万多元第三次继续拘留法定代表人15天,天下奇闻。
      2019年6月4日凯然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恢复《执行裁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在拘留所区法院执行法官杨某等人送达“拘留决定书”时,法人代表对区法院执行法官杨某等人讲:“我让家里亲朋好友借高利贷还上苏州双利公司9万多元,不要再拘留了。”杨某扬言:“还钱也要拘留你!”区法院以(2016)苏0706执410号又连续拘留法定代表人15天。2019年6月6日凯然公司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查询后,才得知区法院作出了(2016)执410号《拘留决定书》案号,凯然公司当日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特别阐明“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取得政府征收补偿款后,立即支付款项。”2019年7月9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2019)苏司惩复15号《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中称:“连云港凯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苏州市双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区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仍然拒不执行,其行为应予处罚”。海州区法院在2019年又用这个(2016)苏0706执410号案号,将法人代表再次拘留15天,笔者在卷宗中看到苏州双利公司2020年3月23日才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显然(2016)苏0706执410号纯粹为拘留法人代表套用的一个案号。这充分证实海州区法院拘留法定代表人真正目的是为海州区政府强征、强拆、拍卖凯然公司财产服务的,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维持对法人代表拘留15日决定,连续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错误的。
 
      五、第四次连续拘留更可笑!
 
      2019年6月18日区法院又以(2019)苏0706执恢169号《拘留决定书》再次连续拘留法人代表。该裁定书与2019年5月5日(2019)苏0706执恢169号《拘留决定书》拘留理由如出一辙!说白了就是列个由头再拘留15天。2019年6月21日凯然公司再次向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书”以纠正这次连续拘留,连云港市中院竟然以(2019)苏07司惩复20号维持了区法院的拘留决定,同一个案子又重复拘留一次,令人再次啼笑皆非!在四次司法拘留期间,海州区政府与区法院完成了违法拍卖凯然公司土地等财产,拍给连云港市政府控股的瀛洲公司的“工作”。
       以上连续四次拘留凯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律师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书》,笔者看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份申请书,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一离奇的连续四次拘留案子。
       笔者在案卷中还看到了一份2019年7月1日连云港市拘留所写给海州区法院的《建议提前解除拘留的公函》,该函中称:“我所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送的被拘留人 (拘留决定书文号2019)苏0706执恢169号近期情绪不稳定,已有三天拒绝进食。该张自2019年5月5日起已被连续司法拘留四次,思想负担沉重。我所干警已多次对其做思想工作,该张思想负担仍末消除,拒不进食。由于该张患有糖尿病,并伴有冠心病,现拒绝进食后,血糖值骤降,昨天是5.4, 4.4,今天达到4.3。血糖持续下降中,经送医诊治,该张血糖值低于4以后极易出现昏迷或更严重的情况。昨天已两次送医院就诊,2次服用速效救心丸。情况极其严重!为保障被拘留人生命健康权,建议提前解除拘留。”笔者看了,泪在眼中转动,心在滴血!据说区法院无视该函,竟然于7月1日拍卖强行拆除了凯然公司土地、房屋,7月2日拆除完毕,强拍强拆目的达到后的7月3日才对企业法人代表解除拘留。笔者清楚体验到同样的司法部门,法律执行能力和道德良知差别多么大啊!
      综上,可以看出,海州区政府为了侵吞凯然公司征收几千万元补偿款与海州区法院搞出的连续四次拘留奇案、冤案何等龌龊荒唐啊!恐怕在全国司法系统如此做法也是罕见的,反正笔者没有发现类似案件!
      笔者看到了2019年5月14日海州区政法委一位领导告诉凯然公司的电话记录:“有个市长开会的,这个事情当时是跟市中院说的,不是直接跟海州区,于是市中院把区法院又劈头盖脸训一顿,最后区法院就直接,……”意思是市里领导让区法院拘留了法人代表。笔者终于明白怪不得市中院都作了“维持”的裁定!连云港市、区政府为了不让凯然公司获得征收补偿款,与市、区法院联合违法连续四次拘留,说是黑恶势力有点污蔑政府、法院现象,但仔细推敲一下,这又与黑恶势力行为有何区别?笔者心里一直嘀咕,上海铁路局征收款项已足额拨给地方政府,而凯然公司一分钱没有得到,还被连续四次拘留60天,这笔款子到底到哪里去了?笔者终于在区法院卷宗中看到了瀛洲集团公司2019年11月14日承认:“2019年7月1日法院将上述不动产清场并交付给我公司,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收到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随后,上述财产被连徐客专征收办征收,上述财产已移交给征收部门,地上物应该已经不在了。”“由于已签订了征收协议,并该资产已被征收,资产已不存在,故不需要再办理过户手续。”这充分证实市、区政府连续四次拘留法人代表已拍卖抢夺了凯然公司征收补偿款,名正言顺的被征收人凯然公司土地、房屋等财产,经过海州区政府和区法院四次连续拘留法定代表人后,活生生变成了市、区政府的了,手段何等卑劣啊!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追查此案!
      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一再强调司法公正,加大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海州区法院四次连续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枉法执法问题。笔者希望连云港市、区相关部门给凯然公司一个说法,让其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黄峰
                                                                2020年9月22日
                                                                                                             编辑: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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