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原国有企业 茂县民族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如 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时间:2020-09-08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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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原国有企业----茂县民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茂县民贸公司”)的改制职工。茂县民贸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1999年6月1日经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按照《公司法》、《茂县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茂府发〔1999〕57号)。我们现在实名举报原茂县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如及新企业领导班子在茂县民贸公司改制前、改制中和改制后欺下瞒上、偷梁换柱,擅自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违法侵吞国有资产、违法侵占改制职工合法财产、与黑恶势力勾结寻衅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具体如下:
一、关于李安如擅自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问题
1.1997年左右,李安如在未经茂县国资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茂县内南街原联合诊所后面的茂县民贸公司职工住宿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王某某。该房屋在未出售给王某某之前,茂县供销社曾出资10万元,但茂县民贸公司都没有出售。
2.1997年左右,李安如在未经茂县国资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茂县土门民贸公司的营业部资产(包括多间铺面、仓库、职工宿舍等,占地约1300㎡)出售给茂县电力公司。
二、关于李安如违法侵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问题
1.茂县民贸公司改制期间,李安如利用职权之便,对茂县内南街五间商铺(原肉食门市)隐瞒不报,导致该五间商铺未进行清产核资,随后李安如又违规将上述商铺出售,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2.根据茂县商业局志显示,1987年6月建在羌兴街(县政府对面)的营业招待所建筑面积有3300㎡,但是在1998年10月茂县民贸公司清产核资和部分资产评估中显示上述营业招待所的建筑面积只有2111㎡。李安如涉嫌瞒报和侵吞国有资产。
3.1998年10月22日李安如在改制期间向茂县财政局提交的《茂县民族贸易公司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资产清理损失的报告》中仅报告了无形资产13099㎡;而在2005年5月24日茂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茂企改办(2005)19号文显示“茂县民贸公司:1、实际占有土地面积16626.28㎡”。李安如在改制期间瞒报无形资产3527.28㎡,1998年新油库(加油站)资产未上报国资委,2000年后私自进行对外拍卖,价格大约是90万元,此款去向不明,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关于李安如在国企改制后继续使用国企公章和国企身份的违纪违法问题
1999年6月1日茂县人民政府批准茂县民贸公司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新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沿用“茂县民贸公司”的名称,但根据茂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茂企改发〔2001〕3号文件,2001年5月已变成在工商局重新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0年9月14日在茂县工商局变更为“茂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企改制后,其公章作废,不能再继续以原国企身份继续享受关于国企的优惠政策。但是,以李安如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企业在2001年6月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一直都还在继续以国企身份使用茂县民贸公司国企公章(2010年9月14日在茂县工商局变更企业信息,在茂县工商局可查证相关信息)。经我们走访了解,其违规违法继续使用国企公章和国企身份主要是为了谋取以下利益:
一是为了骗取银行的低息贷款。根据国家关于民族贸易的相关政策规定,凡是关乎国企民族贸易的贷款即可享受银行的低息。李安如在成立新企业后持续钻政策漏洞,公然以茂县民贸公司公章和身份骗取银行低息贷款,直至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核销其低息贷款500万元左右,此事茂县农业银行可查证。
二是为了垄断茂县的盐业市场。1999年6月茂县民贸公司国企改制后,关于盐业的销售权利收归茂县商务局,再由商务局指派销售。李安如为垄断茂县的盐业市场,故继续使用原国企公章和身份。同时,为进一步垄断茂县盐业市场,得到盐业独家销售资格,李安如伙同黑恶势力成员在2008年成立盐业公司,该公司中还有茂县商务局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了盐业的经营分红。
三是涉嫌违规将改制职工购买的铺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有限公司名下时方便盖章。
除上述利益外,2008年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茂县属重灾县,有相关优惠政策,即:可以核销民族贸易企业的部分贷款,但前提条件是核销后不再以国企身份享受低息贷款。随后,李安如成立的新公司以茂县民贸公司的国企身份核销了原茂县民贸公司的几百万企业贷款,据此,李安如对国企应当归还的贷款绝大多数都未偿还。
四、关于李安如在国企改制中侵占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
1.1998年9月11日,茂县民贸公司上报的《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1)目中,关于对我们的安置措施是“门面实行让价出售(让价部分为退职安置费),职工购买门面后与公司脱钩”。但在实际安置过程中,李安如等人巧借公司法律顾问邹华之手,偷梁换柱、巧立名目,在尚未得到茂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下先行将“让价出售”的政策性安置套入了《经营门面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
根据2020年8月14日,邹华在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调解会上的证词显示:租赁门面需上缴16%的税收、出让门面使用权只需上缴5%的税收,为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认为是为了偷税漏税、为了侵占职工财产。况且,企业职工付钱后仅得到了企业的收款收据,该收据应该不上税。)故最终执行了“出让门面使用权”。邹华阐述以上证词时茂县经信局副局长黄磊、茂县信访局局长曾旭松皆在场,且我们有录音为证。至此,我们终于弄清楚了“让价出售”变为“出让门面使用权”的前因后果,李安如等人为了偷税漏税,置我们改制职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顾,其居心叵测,天理不容。李安如及新企业领导班子有目的地把国有资产和改制职工财产转移在他们新公司名下或其个人名下。
2.1998年9月30日,《茂县民贸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清理明细表》上显示:“政府对面新营业楼门市评估实际价值为700元/㎡、小百货门市评估实际价值为40元/㎡、饮食对面四楼宿宅门市评估实际价值为600元/㎡”,但在1999年1月1日,我们购买上述门市时,是对应按照1400元/㎡、1200元/㎡、1600元/㎡的价格购买的。我们购买价格是评估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关于政府的优惠、改制的红利我们非但没有享受到,还共计支付了206万元的购房款。作为企业改制职工,我们有相应的知情权,我们认为我们支付的206万元的购房款李安如借改制之机中饱私囊,侵吞国有资产。
五、关于李安如涉嫌偷税漏税的违纪违法问题
1999年6月1日至2007年期间,李安如出售了部分门面但未上税,存在涉嫌严重偷税漏税。
六、关于李安如与黑恶势力勾结寻衅滋事的违纪违法问题
1.1998年6月,李安如因没有当上茂县商业局副局长,便纠集黑恶势力的闲杂人员公然砸毁茂县商业局标牌,全县人民皆知,茂县凤仪派出所曾因此出警,派出所应有出警记录可以查证。2.2001年茂县烟草公司按规定上划,李安如因不满上划一事,再次纠集黑恶势力闲杂人员公然砸毁茂县国企烟草公司标牌,目无法纪、嚣张至极、寻衅滋事、肆意妄为,在全县造成伪劣影响。
以上举报客观真实,恳请领导明察秋毫,依法严惩。我们要求:1.严格清查茂县民贸公司从1998年10月至2007年期间的偷税漏税问题;2.严格核查改制期间李安如瞒报漏报的国有资产情况;3.严格核查李安如在改制前后私自出售的国有资产情况;4.严格核查改制时企业职工购买铺面的200余万元的入账和使用是否合法;5.将我们改制职工购买的铺面所有权登记在我们名下;6.追究在茂县民贸公司改制期间违法违纪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诉求请给予解释
举报人:
任秋兰 彭昌孝 黄 丽 胥礼高 潘 红 文绍清
谢忠玉 何长秀 李凤荣 陈玉珍 周 瑛 伍贤德
王 平 林 兰 晏上英 廖建国 袁昌林 康立玉
陈 虹 邓吉贵 刘忠全 徐茂英 谢芙蓉 郭德慧
邓素珍 周顺琼
2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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