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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涉恶案被害人三问宝坻公安局


时间:2019-10-28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聚众致人重伤的涉恶刑事案件。经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查,受害人张复生有10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并伴有严重的脑外伤综合症,鉴定结论为重伤、六级残、十级残。
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书

       对此,五名打人者后联名向法院递交了要求鉴定张复生伤情与本案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申请书。
五名打人者的联名鉴定申请书

       经宝坻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伤情同上,与本次伤害有因果关系。
北京华厦司法鉴定书

       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714号及多份民事判决书均对该份鉴定予以了采信。
714号判决书

       可在侦察期间,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的法医郝兴杰和于连生出具的却是轻伤鉴定,且在这份所谓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上也未依规盖有“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宝坻区公安局轻伤鉴定书

       不仅如此,办案人员尤德广和张海波还以“另案处理”为名,枉法对多名打人者作了撤案处理,使其涉嫌犯罪行为未能依法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

       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

       纵观本案,并不具有上述情形。这样,所谓的“另案处理”就有逃避处理之嫌。被害人家属认为,“另案处理”不应该成为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更不能借此来降格处理,这样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也有助于滋生保护伞。


宝坻区公安局“另案处理”说明书

       明明是重伤,怎么却鉴定成轻伤?明明多人伤害,怎么却仅追一人?被害人以及家属熬过了漫漫的十五年后,在中央决定除恶打伞的斗争之时,被害人就本案中的重重疑惑三问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一问该局法医郝兴杰、于连生: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容貌毁损一章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7颗牙齿折断、脱落为重伤;张口度小于1.5厘米为重伤;面部明显不对称也为重伤。你们出具轻伤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变?还是你们内部另有标准?

       二问该局办案人尤德广、张海波:

       受害人亲眼见到遭多人殴打,且有现场目击证人,你们将多名打人者以“另案处理”为名暗中撤案的依据是什么?在本案卷宗中,为什么没有“另案处理”决定书和销案撤案决定书?依相关规定,“另案处理”并非另案不理,可被你们“另案处理”的多名打人者,为什么至今未受任何处罚?

       三问该局负责人:

       贵局法医郝兴杰、于连生,办案人尤德广、张海波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有包庇罪、伪证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是否成为了涉恶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张永兴)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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