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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南智邱镇一起案件的医学鉴定引发风波


时间:2019-09-06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控告人:苏立帅、男、1979年3月21日,身份132301197903218015,联系电话:13393015282,住址:辛集市田家庄乡倾井村。


被控告人:辛集市公安局南智邱镇派出所指导员:李久生。
控告请求
要求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李久生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6年07月17日,控告人与高泉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被高泉殴打住院治疗,控告人并未殴打高泉。但2016年8月1日,控告人收到南智邱派出所李久生民警送达的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3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的胸片为高泉在辛集市第一医院2016年7月18日的胸CT片,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高泉右侧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我在看到鉴定书后马上提出质疑并依法向民警李久生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紧接着经多方努力查明了高泉在此前的2016年06月26日在南智邱卫生院因其他事件进行过胸部拍片,拍片结果也是右侧9、10肋骨骨折。2016月8月3日,辛集市第一医院CT主任张运奇和高泉主治医生杨庚申出具补充上报材料,认定了高泉在辛集市第一医院的2016年7月18日的胸CT片骨折有骨痂存在,该骨折为旧伤。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高泉右侧9、10肋骨骨折不是我殴打所致,与我无关,故该鉴定书存在重大瑕疵,办案民警从对案件负责的角度考虑也应尽快安排高泉的重新鉴定工作。
但办案民警李久生不知何因,不但在控告人多次要求李久生对高泉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多次以高泉不配合去做鉴定为由推脱至今,一年多来还未进行重新鉴定,而且当控告人多次要求李久生提取高泉在辛集市第一医院的2016年7月18日的胸CT片,以保存证据,李久生多次说这事不归他管,现在因为李久生严重怠于履行职务的原因,电子版的影像已丢失,造成高泉的伤情无法再重新鉴定。
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办案民警李久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关乎案件定性的重新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错误对控告人的刑事立案无法撤销,可谓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控告人认为:李久生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现依法提出控告,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苏立帅
2017年12月23日
附:
  1.立案通知书。
2.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303号。
3.辛集市第一医院,出具高泉病例补充材料。
4.辛集市司法局撤销,【2016】临鉴字第303号,鉴定建议函。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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