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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慧物业”让百姓生活更舒心


时间:2019-07-01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吸收了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物业管理发展实际,具有一定的突破,其中,有许多创新与亮点。

亮点一:推进“智慧物业”建设 让百姓生活更舒心

出门忘带门禁,快递到了但家里没人、楼道设备坏了不知找谁修理等等,这些传统物业管理的“痛点”如何才能得到化解。在移动互联时代,线上和线下服务日益融合,发展智慧物业迫在眉睫。为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让百姓生活得更便捷、舒心,《条例》规定,推进智慧物业建设。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方便业主参与公共事物、开展协商活动。同时,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亮点二:确立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

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行业管理转向了社会治理,它不单单是物业主管部门一家的事,还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多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为此,《条例》从两大方面突出并强化了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尤其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定位,为其合法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为切实解决执法不进小区、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明确了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职责,并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电话。

亮点三:物业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工作的透明度,约束和监督物业管理各方及时公开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每半年的使用和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年度收缴情况向业主公布。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九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亮点四: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的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对应不同的服务标准规定不同的收费价格,并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调价机制、调整收费所依据的原则以及必要的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亮点五:确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制度

为顺应后资质管理时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的新要求,《条例》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物业服务活动的九项内容纳入物业服务项目动态监督管理范围,并将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为鼓励信用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强做大,方便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例》还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应当记入的十九项具体情形。

亮点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核把关

为把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入口关,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条例》分别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把关、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公示义务及禁止行为、居(村)民委员会的临时代行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为督促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条例》对业主有不交物业服务费等三项行为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亮点七:改变房屋外观种菜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被列为禁止性行为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侵占绿地、违规种菜等违法行为多发且管理难、执法难的问题,为此《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高空抛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等行为列为了禁止性行为。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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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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