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囤败诉 “侵权” 企业名誉权侵权法律探析
时间:2020-08-12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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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电视台讯:通讯员:(张华、李红兵) 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媒介推广与企业发生的“侵权”案件。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该公司名誉权。
是否对企业名誉权造成侵权?
庭上双方委托律师唇枪舌剑,各持己见,辩论激烈。最终,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败诉终结案。
合作推广 莫名其妙的“侵权”

据知情人透露:在2017年年底三农电视网的韩延传通过张记民介绍,认识了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荣。2018年下半年张记明说:“王荣要在安徽定远的产业园想搞个宣传片。三农电视网的李云飞协调价格付款后,由李云飞负责摄制组拍摄,从北京开两辆车过去共九个人前去安徽定远。摄制组回来后,通过剪辑审核后在三农电视网站上播出,后来王荣又要求在中央电视台上播,电视台规矩是谁录制谁播,中央电视台要播还得去重新录制制作,当时的费用给的又少,没法答应他的要求。后来所有音像资料包括u盘李云飞也未给王荣为此产生了矛盾,矛盾并没有结束。经过协商给可以做个文字广告宣传,王荣通过微信把资料发给三农电视网,就上传到网站上了。
2019年4月份,突然收到上海律师事务所邮寄过来的一封律师函,要我们看到函件后立及删除稿件、于是我们接信后给予删除了,当时总点击量一个是127条一个是89条总共216条。不知什么原因又起诉了!”
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侵权案,最终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一审、二审判决均以败诉案件终结。案件虽然结束,企业侵权行为并未停止,究竟何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名誉权侵权呢?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以构成要件视角探析企业名誉权侵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及企业对各种网页网址信息获取及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QQ等使用已经非常普遍及快捷。从企业角度来说,网络在其对外宣传及对内经营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为其带来许多利好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隐患。企业日常使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稍有不慎,则可能构成侵害他方名誉权,但具体何为侵害名誉权具有限定要件及标准,本文拟以构成要件视角就企业名誉权侵权进行讨论,以便相关企业主体辨别自身行为及他方行为是否侵权。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即社会对于公民、法人的价值的评价。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已经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侵犯名誉权需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
案情介绍: 2019年10年11日,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站发布了不实内容的“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一文,认为严重影响了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声誉和生产经营,构成侵害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誉权行为,要求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赔礼道歉。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了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章芊昊律师代理诉讼。章律师在庭上答辩,其发布的“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一文由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荣监事通过微信传送,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内容已经确认并授权,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实为好意施惠,免费帮其刊登文章,无主观恶意。该文章未对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侮辱诽谤,“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一文内容与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官网显示简介内容一致。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未因此文章降低,经营亦未受严重影响。且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后,已即刻删除了文章,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全部过程中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虽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原告的涉案文章,但该文章内容系介绍性质,且与原告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一致,原告关于其官方网站由被告操控的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也及时配合删除了涉案文章,且综合本案证据看文章点击量较小(当时发了二条总点击量一个是127条一个是89条总共216条),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虽不认可点击量,亦未提交相应证据。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侵权行为的认定
名誉权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使用下流、肮脏的言语辱骂对方,在文章中利用贬低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等。诽谤是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张扬、散布。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仅发布与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官网内容一致的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不存在侮辱、诽谤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行为。
2.侵权后果的认定
名誉权侵权后果具体包括: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结果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⑵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这一结果虽无法量化,但实实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为;⑶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对于法人来说就是法人的商业信誉(一般表现为社会对法人的资产实力、生产能力、产品服务质量、财务信用、经营作风、经营状态等的公正评价)受到损害导致法人的经营业务遭受经济损失。上述案例中,上海隆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商业信誉降低。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由侵权行为导致侵害后果,要求因果关系为直接因果,即该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重要原因、关键原因。最难判断的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所谓“多因一果”,即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由多个原因导致,或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但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将这一个或几个原因认定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否定其他的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这些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案件事实参考各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上述案例中,由于北京天地畅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无侵权行为,自然不必考虑因果关系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如出于发泄不满、报复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根据行为人实施客观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
三、结语
综上,无论是个人抑或企业,行为人需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厘清及掌握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有助于每个公民及法人时刻规范自身言行,以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主体准确辨析他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以更好选择司法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东北风)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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