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农合办主任黄倜慎告诉记者,该《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赋予了“合作社”法人地位,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联社,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联社可以在名称中冠用“湖北”或“湖北省”行政区划名。同时,《意见》还从合作社联社的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相关要求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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