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唐某却因老乡情出借2万元,让自己走上了8年的讨债之路。日前,大埔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被告肖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清偿2万元债务。2004年的一天,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作的唐某结识了肖某。同年4月20日,肖某夫妇称做生意急需钱周转,便向唐某借款2万元,保证三、五个月就会归还借款。双方虽有借条却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和任何利息。口头约定的借款到期后,肖某并没有任何还款的迹象,唐某催收,肖某也总以无法还款为由分文不还。不久前,唐某得知自己患上胃癌,急需用钱医治的他再次找到肖某,但是肖某仍坚称自己没钱。于是,唐某将肖某告上大埔法院,要求肖某一次性还清2万元债务。
由于肖某无视法院的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公开开庭审理,大埔法院认为肖某向唐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至此,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唐某,在肖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就可以向大埔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肖某的财产。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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