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1月15日电(记者 张冉)2012年11月15日上午,北京同仁堂诉刘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同仁堂诉称,刘某在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某商铺铺面上设置有显著的红色及蓝色“中华同仁堂”招牌;同时刘某正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中华同仁堂”字样的拼音缩写“ZHTRT”作为其商标。原告北京同仁堂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原告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同仁堂”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停止妨碍、消除影响并支付相应侵权损害赔偿金。被告刘某辩称,其对“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中华同仁堂”字号已被国内工商机关认可,并未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刘某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同仁堂”是否为驰名商标,以及原告北京同仁堂提出的赔偿依据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乡镇企业
民生维权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截图 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39657号-6 公安网备 1101053583 国新办证 (2000)78号
《三农观察》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韩洪
《三农观察》在线投稿 邮箱:420189796@qq.com < a href="http://www.51.la/?17133472" target="_blank">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