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时间:2015-05-04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次
|
——镜湖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首个工作日见闻
5月4日上午8时整,当你来到位于芜湖市中心城区的镜湖区人民法院,一走进立案服务大厅,只见秩序井然、庄严肃穆,首先印入眼帘的是电子大屏幕上正滚动显示着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决定、规定和指示精神。大厅内诉讼引导、诉前释明、材料收转、司法辅助等各类标牌清晰明了,便民服务栏内各类诉状样式摆放整齐,尤其是立案窗口的“登记立案”四个字样格外引人注目。窗口内的工作人员个个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严阵以待。
5月4日是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的首个工作日。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改革的具体部署,也是执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行动体现。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立案登记制,这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
镜湖区法院作为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也是芜湖市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2014受理各类案件达9054件),面对这一重大司法改革,镜湖区法院党组思想上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并专题向上级法院和区委进行了汇报,成立了实施立案登记制领导小组,制定了应急预案,要求立案庭全体人员紧急行动起来,认真领会党中央和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学习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内容,对于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针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镜湖区法院立案窗口一律接收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当场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法官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坚持起诉或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对于立案法官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先行立案。同时,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起诉,依法不予登记立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而立案法官拒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投诉,法院将依法予以查究处理。对于干扰立案秩序或者虚假诉讼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方便群众立案,镜湖区人民法还制作了登记立案收取材料清单、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诉状文本样式等,并要求干警对群众的咨询要耐心解答。(汪运峰)
来源:安徽法制报
|
|
|
|
|